1,郵件投遞效率不高。在筆者所在的地區,送貨員外出打工,無人在家的情況非常普遍。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法院的法律文書已經郵寄送達,但送達人員往往對法院業務的專業性要求較低,往往將法院的法律文書送到收件人所在的收發室、門衛室、村委會辦公室。服務證明大多是這些單位和村委會的值班人員簽字的。由於壹些部門門衛室、收發室、村委會值班人員的疏忽,法院送達的傳票、判決書等文書不能及時送達當事人,特別是在農村農忙季節。因此,缺席庭審、錯過上訴期的現象時有發生。2.送貨單填寫不規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八條規定,受送達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及其代理人簽收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證件號碼。但實際操作中,很少在收據上填寫證書編號。因為法院無權強制收件人或代理人在直接投遞時提供身份證明,要求郵政人員在郵件投遞時提供身份證明並填寫號碼也不可行,所以很多代理人拒絕接收,郵件被退回。此外,收件人簽收時未註明與收件人的關系,是否由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員或其指定的人接收,也無法在郵件回執中體現,需要法院進壹步調查。3.改簽退款批次填寫不規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郵政機構三次以上未在五日內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文書,且無法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告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說明退回理由。然而,許多快遞員並沒有遵循這壹規則,而是在郵件無法送達時將其退回。
上一篇:營業執照地址變更了稅務要變更嗎下一篇:有限公司股東領取上市公司分紅如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