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機構具體承擔郵政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第八條郵政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壹)負責制定郵政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二)對郵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查處舉報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不當和不作為行為,落實行政執法通報制度;
(四)負責郵政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資格管理;
(五)定期報告督導工作;
(六)配合監察部門追究郵政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七)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第九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行政執法監督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持有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證。第三章監督範圍和方式第十條郵政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壹)郵政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四)行政執法文書的使用是否合法、規範;
(五)行政執法中是否存在不作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越權執法等行為;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七)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八)遵守執法紀律情況;
(九)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形。第十壹條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制度。郵政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采取明察暗訪、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同級執法機構和下級郵政管理機構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二條實行行政執法工作年度報告制度。下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向上壹級郵政管理機構提交上壹年度行政執法工作的書面報告。
行政執法年度報告,包括執法制度和執法隊伍建設情況,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情況,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第十三條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實行集中統壹管理。第十四條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郵政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下級郵政管理機構和同級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評議,及時糾正評議中發現的問題。第十五條實行規範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和適用規則,定期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評估。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不作為的,可以向郵政管理機構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