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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郵政行政執法監督,及時查處和糾正郵政行政執法中的違法、不當和不作為行為,保障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務院郵政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對本級內部執法機構和下級郵政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郵政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監督檢查與改進相結合,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和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四條查處郵政行政執法中的違法、不當和不作為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完備、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郵政管理部門違法、不當或者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並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請求行政賠償。第六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在郵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監督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的法制機構(以下簡稱郵政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組織郵政行政執法監督,協助監督部門追究責任。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機構具體承擔郵政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第八條郵政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壹)負責制定郵政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二)對郵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查處舉報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不當和不作為行為,落實行政執法通報制度;

(四)負責郵政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資格管理;

(五)定期報告督導工作;

(六)配合監察部門追究郵政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七)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第九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行政執法監督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持有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證。第三章監督範圍和方式第十條郵政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壹)郵政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四)行政執法文書的使用是否合法、規範;

(五)行政執法中是否存在不作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越權執法等行為;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七)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八)遵守執法紀律情況;

(九)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形。第十壹條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制度。郵政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采取明察暗訪、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同級執法機構和下級郵政管理機構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二條實行行政執法工作年度報告制度。下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向上壹級郵政管理機構提交上壹年度行政執法工作的書面報告。

行政執法年度報告,包括執法制度和執法隊伍建設情況,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情況,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第十三條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實行集中統壹管理。第十四條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郵政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下級郵政管理機構和同級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評議,及時糾正評議中發現的問題。第十五條實行規範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和適用規則,定期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評估。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不作為的,可以向郵政管理機構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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