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殘疾證的人士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的減免政策。具體的減免標準如下:
1、持有壹級殘疾證的人員,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2、持有二級殘疾證的人員,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50%;
3、持有三級殘疾證的人員,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30%。
此外,如果殘疾人的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800元,但不超過14400元,也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1、減征幅度: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壹、二、三級的殘疾人;
2、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等級為壹至六級的傷殘軍人全年應納所得稅額不超過5000(含)元的減征100%,超過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減征50%,超過20000元的部分減征0%;
3、殘疾程度為輕度,即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四級的殘疾人;
4、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等級為七至八級的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按中度殘疾人的50%計算;
5、申請時間:符合減免政策的殘疾人可在納稅年度終止後辦理上壹年度減免申請。提示各位的是申請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就是可申請三年之內的個稅;
6、減征原則:殘疾人個人所得稅減征實行“先征後退”原則。就是先按規定繳稅,之後辦理退稅;
7、減征對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綜上所述,殘疾人達到繳稅標準的,也是需要繳稅的,但是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
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可以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