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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直接協助國家在編警察履行各種職能的輔助力量。輔助警力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使用輔助警力可以緩解在編警力不足、節約行政成本。我國輔助警力制度目前存在體制不夠順暢、經費難以保證、人員素質偏低等問題。杭州市公安局推出的“協警”模式,為改良我國輔助警力制度提供了壹種新的思路。

$e輔助警力,治安聯防隊,協警制度

$f為應對當前嚴峻的治安形勢的挑戰,公安機關首先要解決警力資源匱乏的問題。然而,增加在編警力,必須以地方雄厚的經濟實力為後盾。沒有財力保證,增加編制就成了壹句空話。另外,邵便在經濟發達地區,盲目增加在編警力也非經濟之舉。明智的做法是:改良我國現有的輔助警力制度,充分發揮輔助警力資源的效能。

我國傳統輔助警力——治安聯防隊(工糾隊)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方面,可謂功不可沒。然而,經濟轉軌後,這種輔警模式已經運轉不靈,同時,體制上鉤落後也導致隊伍素質上的問題。改良現行的治安聯防隊(工縱隊)體制,創設新型輛警隊伍,已為形勢所需。

壹、輔助警力的概念及有關國家(地區)的輔助各力制度

(壹)輔助警力的概念

關於輔助警力,中外均沒有統壹的名稱或定義。廣義上,輔助警力是指在編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輔助力量。在西方,輔助警力的概念與私人警察類同。它們主要有特別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1〕(P171)在我國、廣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各類社會治安防範組織,即“在基層政府領導下,由居(村)民委員會或單位組建的治安聯防隊、治安巡邏隊、護街隊、護村隊、護校隊、工人糾察隊等不同形式和稱謂的群眾性防範組織”。〔2〕它們“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指導,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3」狹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直接協助國家在編警察履行各項職能的輔助力量。英國的文職警察、特別公安員,我國的治安聯防隊(工糾隊),都屬狹義上的輔助警力。

在地位上,輔助警力的成員壹般不擁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在權限上,他們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執法權(包括行政權與司法權);在功能上,輔助警力主要是彌補在編警力之不足,只起輔助作用。

(二)有關國家(地區)的輔助警力制度

在法國,輔助警力主要有兩種模式:壹種叫輔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國輔助憲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輔助警察實行現役制,其成員由內政部有關機關根據國家警察的品質和體質條件,從應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選,並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職業守則以及體能和射擊等教育與培訓。培訓結束以後,他們被分配到巴黎治安總局。城市警察中、動局、邊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隊等機構,進行為期10個月的工作。輔助警察全部著裝,制式與國家曾家相同,但沒有警銜標誌。在權限方面,他們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職權,只是作為壹種補充的角色協助國家警察履行各種職能。在職能上,他們主要從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社區治安管理、公***場所治安巡邏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術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們按國家警察條令的總體性規定執行;在出路上,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輔助警察,按照不適合服兵役的規定處理。如果在工作期滿後仍想繼續從事國家警察工作,可以參加招募國家警察的考試。另壹種形式的輔助警力是指不占國家警察編制的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為充分發揮所有在編警察的作用,避免因壹線職能部門的警察從事可由壹般人員完成的事務性工作而無端浪費警力。法國國家警察機構利用合同雇員的方式,招募了近萬名辦公室雇員在各個機構中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由於警察工作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國家警察部門要求這些輔助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和辦公設備的現代化,國家警察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日常的警務工作。因而,目前法國國家警察中的專業技術人員除部分屬於正式編制外,也有從社會上聘用的。

在英國,輔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別警察隊、文職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誌願警察(特別公安員)等。英國特別警察隊有26種之多,它們是地方當局雇傭的輔助警察。特別警察隊的規模不壹,組織各異,但都只對市政當局負責、不受內政部與地方警察署的制約。國防部警察、交通運輸警察、倫敦港口警察都屬特別警察隊。特別警察隊具有壹定的行政執法權限,在管轄範圍內可以處理壹些輕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時,必須把案件移交給正式警察。文職警察在英國可謂歷史悠久,它產生於建警初期。英國大量地增加文職警察源於審計委員會1988年的壹項調查。該調查顯示:地方警局壹方面聲稱警力不足,壹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費警力,壹般著裝警察四分之壹的時間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而警長和督察這壹級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時間用於瑣碎的行政事務。在刑偵部門,情況更為嚴重。因此,英國內政部在同年下達的106號通告中,建議各管局多錄用文職人員從事文陵、行政和技術性工作,以使經過嚴格正規化培訓、擁有執法權的在編警察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去從事“真正的警察工作”。內政部認為,這樣做既可以節省警方開支,又可將解脫出來的警官充實基層,提高基層的警務效李。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規警察部門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來承擔原本屬於正式警察的工作。他們主要從事社會服務性工作。此外,他們也從事壹些警務工作,諸如車輛管理等,但在管理過程中,執法權仍然掌握在正規警察手中。至於特別公安員,則純屬誌願組織。他們沒有工資,警察部門為他們提供的也只是“服務補償”。特別公安員在自然災害、緊急狀態等突發性事件中作為警察的後備隊使用。〔1〕(P156)

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壹支享譽國內外的輔助警察隊伍。它成立於1914年,擁有悠久和光輝的歷史。香港輔助警察隊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訓練有素的後備人員,在應對緊急事故時支援正規警察。香港輛警隊由社會各界的誌願人士組成。他們在接受“輔助警察基本訓練課程”的培訓後,被派往各警區駐守。同時,為保證任務完成,輔警隊員每年還需完成“法定效率訓練”。另外,香港輔警設有11組輔警警銜,輔警的薪金以小時或無計算。〔5」

通過對有關國家(地區)輔警制度的考察,我們可以得出幾點結論:其壹,輔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輔警的雇傭關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調整,這種雇傭關系受法律保護,機制也較靈活;其三,輔警的定位都是在編警力的補充;第四,輸普普遍不具有執法權限。

通過深入研究有關國家(地區)的輔警制度,我們發現,它們與西方公務員制度中的行政輔助人員制度十分相似。在法國,國家行政人員劃分為公務員和非公務員的公職人員。在非公務員的公職人員中,有壹種無正式職稱的輔助人員(les auxilia-ires),他們的地位、物質保障與正式國家公務員有壹定的差別、當公務員不足而有大量的超額工作時,政府就雇傭這些人員處理行政事務。這種工作通常是暫時性的,但隨著行政部門公***事務大量增加,而政府又不願意花大量的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務員,輔助人員所擔任的很多職位便通常成為永久性質。在這種情況下,改善輔助人員的地位與物質待遇的呼聲開始高漲。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行政輔助人員的地位,使他們的待遇逐步接近正式公務員。而且,有些輔助人員已經被吸納為公務員。〔6」政府與行政輔助人員的雇傭關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確定的,而行政合同則受公法支配。但在1984年法國松務員地位法》限制行政機關任意用行政合同關系任用輔助人員後,出現了用私法合同雇傭的行政輔助人員。這種雇傭關系相對靈活,行政成本也比較低廉。

二、輔助警力的作用

(壹)使用輔助警力可以緩解在編警力不足

犯罪態勢與社會治安狀況決定警力的規模。經驗證明,面對來勢洶湧的犯罪浪潮時,警力資源就會顯得捉襟見肘。為迅速扭轉局面,有效提高對犯罪的預防與控制能力,西方國家在增加在編警力的同時,多采取大量增加輔助警力的辦法,緩解壹線警力不足,同時又使大量在編警察從簡單、繁雜的行政事務中解脫出來,從事更為專業化的警務活動,提高了警力資源的效能。

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的經濟總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長,這表明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增長期。在加入WTO以後,城市化進程將隨之加快,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也將進壹步向城市遷移,犯罪率必將維持上升勢頭、警力資源匾乏就會凸現出來。如何解決這壹問題?筆者認為,國外輸警制度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啟示。

(二)使用輔助警力可以節約行政成本

在西方國家,衡量警察效益有壹個重要理論,即“錢財衡量價值論”(value for money)。〔1〕(P151)該理論認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與產出效益應成正比關系。該理論成為驅動警務工作改革的杠桿。西方國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運動”正是這壹理論的產物。

壹般而言,在編警察都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護。在國外,正式在編警察的社會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門招募壹名警察需要耗費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過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傭壹名輔助警察,則成本相對低廉。英國的特別公安員甚至沒有工資,警察部門為他們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服務補償”。

按我國現行體制,公安經費受制於地方財政。近年來,各地為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確保壹方平安,幾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對公安工作的投入,但經費缺口仍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辦案經費無法保證,甚至連警察的工資都難以支付。在這種情況下,警力不足問題難以通過增加正式編制解決。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對公安機關的技人或許可以不計成本,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資源作為壹種稀缺的資源,需要在各個部門間進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礎設施的投入,教育經費的支出,都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所以,解決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規模地增加在編警力。相反,選擇低成本高產出的輔助警力制度、倒是更為實際、更為經濟的做法。

那麽,經濟發達地區大量增加警力編制又是否合理呢?筆者以為也不合理。理由在於:單純增加在編警力不符合“錢財衡量價值論”。首先,盲目增加警察編制,會導致公眾支付大量的稅款。其次,片面增編警力並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勢頭。英國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編的教訓,值得我們吸取。在20世紀70年代,英國進行了“第三次警務革命”,大量增加了警力編制,使納稅人不堪重負,非但沒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導致了警力與犯罪同步增長。這壹現象的出現,使西方警學界開始認識到單純增加警力編制,並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為此,英國德文郡警察局長約瑜·安德遜提出了“無增長改善論”。〔1〕(P19)可以引證筆者觀點的另壹個例子是:80年代美國政府針對公民中逃稅現象增多的問題,曾考慮增加稅務人員。但這項計劃沒有在國會獲得通過。理由是:新增加的稅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稅務人員的工資。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嚴格的緝稅措施。所以,即使在經濟發達地區,解決警力不足也同樣應註重警力資源的合理配置.而非單純增加編制。

三、我國輔助各大制度的現狀與困惑

我國傳統輔助警力,即各種形式的社會治安防範組織,其歷史可謂久遠。它們是我國公安機關倡導群眾路線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期,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防範的熱情普遍較高,公安機關調動社會群防群治力量用於治安防範的能力也較強。但如今公眾參與社會治安防範的熱情普遍低落,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又使公安機關在調控群防群治隊伍時指揮失靈。導致這壹現象,筆者認為主要有兩點原因:壹是人們價值觀的變化。人們以往的價值觀較為單壹,對社會治安的關註度很高。而現在,人們的價值觀趨於多元化,他們對自身的治安需求大大增加,社會責任感卻相對弱化。二是我國傳統的輔助警力體制落後,機制不活。限於本文主題,筆者在此將重點揭示第二點原因。

(壹)體制不夠順暢

治安聯防隊(工糾隊)是我國主要的輔助警力。這支隊伍始建於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輔助力量和外圍組織,受當地基層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的領導,在治安防範業務上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1993年5月,公安部在《關於加強治安聯防隊伍建設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治安聯防隊是群眾性的治安防範組織,是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這支隊伍的成員基本來自基層政府所轄的企事業單位。為便於管理和使用,公安機關要求隊員常駐公安基層,直接參與各項社會治安防範工作。

這種隊伍由政府組建、業務受公安機關指導而人員的人事關系又隸屬於不同單位的體制存在較大的弊端、具體表現為:第壹,聯防隊(工糾隊)各自為政,沒有設立上級機構,不利於統壹領導。第二,人員隸屬關系復雜,隊員缺乏歸屬感。第三,雇傭關系不明確,隊員合法權益難以保證。

(二)經費難以保證

聯防隊(工到隊)的出資方與使用方是分離的。隊員的人事關系、工資待遇,均隸屬於各單位,而人員的使用則由公安機關支配。公安機關沒有專門經費用於聯防隊(工糾隊)建設。根據筆者的調查了解,聯防隊(工糾隊)成員基本上來自於困難企業,生活待遇普遍較低。而公安機關不是贏利機構,不可能拿出大量資金予以補貼,至多支付少量的值班費、誤餐費,或對於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給予壹部分獎勵,以起到激勵作用。壹旦隊員所屬的企業破產、倒閉,隊員就會下崗,公安機關又無力承擔這些人員的工資支出,政府部門也沒有專項經費來承擔聯防隊(工糾隊)失業風險,導致人員流失、人心渙散。此外,聯防隊(工糾隊)員普遍從事風險性很高的工作,在執勤中遭受犯罪分子襲擊和侵害的情況經常發生。由於經費上的原因,他們基本上沒有購買各種保險,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

(三)人員素質偏低

公安部《關於加強治安聯防隊隊伍建設的通知》中對錄用治安聯防隊(工糾隊)員條件的要求較高,而實際上,憑現有組建模式以及聯防隊(工糾隊)員的地位及待遇,不可能吸引符合條件、素質較好的人員加盟。換位思考壹下,轄區各單位也不願將素質較好的人員選派到聯防隊(工糾隊)。相反,壹些素質較差、年齡偏大、沒有什麽技能的“下崗分離”人員最終成了聯防隊(工糾隊)員。制度上的缺陷導致人員素質的瑕疵。可以預想,由這些人員建成的輔助警力根本無法保證任務的完成。甚至,有相當數量的聯防隊(工糾隊)員“狐假虎威”,以“公安員”自居,到處吃、拿、卡。要,違法亂紀。這些不良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損害了公安機關的整體形象。

四、我國輔助各力的前景與出路——“協警”制度的啟示

2001年1月1日,杭州市協警支隊宣告成立。協警支隊是壹支由政府出資組建、公安機關管理使用的專業群防群治隊伍。這支規範化的輔助警力,徹底地解決了治安聯防隊的制度缺陷,保證了經費來源,調整了人員結構,提高了隊員素質。同時。也減輕了企業(出資企事業單位)的負擔,為下崗人員提供了再就業的渠道、協各制度的創建,為改良我國傳統的輔助警力體制,提供了壹種新的思路、歸納起來,杭州的“協普”模式有以下優勢:

(壹)體制順暢,機制靈活

杭州市協警支隊的機構性質為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由市、區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手續,但人員全部實行勞動合同制,實行“定編不定人”的用人機制。這種模式與英國的警察承包制、法國私法合同雇傭的輔助警察十分類似。在管理體制上,協警來取“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模式、設立了支隊、大隊、中隊三級管理機構。這種建制,使協各形成了壹個統壹的組織,改變了以往聯防隊(工糾隊)各自為政的格局。為加強公安機關對協警工作的指導,充分挖掘輔助警力資源,最大限度地將協警投入壹線工作,各級公安機關均指定了壹名分管領導管理協警工作,並確定帶班民警負責協警隊伍的日常管理。

(二)經費充足,待遇從優

杭州市協召經費統壹納入市、區兩級政府財政預算。市壹級直屬大隊的經費由市級財政負責,其余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5:5的比例分別承擔。與傳統聯防隊(工糾隊)相比,協警的待遇有明顯的提高。首先,收入穩定。傳統聯防隊(工糾隊)員工資待遇依靠原屬單位,收入不穩定。壹旦企業破產,就會失去收入保障。其次,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職業的風險度降低。杭州市協警支隊在財政撥付的經費中,專門劃出壹塊為協警隊員購買6種保險,以解決協苦的後顧之憂。第三,引入激勵機制、工作出色、表現突出的協警隊員,還可獲得更多的報酬。協警支隊及下屬大隊、中隊都設立了“抓獲獎”,依據嫌疑人員受處罰程度的不同,設不同的獎勵等級。

(三)擇優錄用,註重素質

傳統聯防隊(工糾隊)體制上的弊端導致隊員素質不高。新型協警制度本著“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逢進必考、競爭上崗的方式錄用隊員,從制度上保證了人員的素質。同時,為穩定原來的聯防隊(工糾隊),順利完成新老交替,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原來聯防(工糾)隊員中的骨幹、下崗職工、部隊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和有從事治安管理工作專長的人員。

(四)定位明確,職權明晰

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於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於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但它不是壹級授權執法組織。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只能由在編民警完成,協警僅起輔助作用。從法理上講,協警擁有的只是權利而非權力,此權利與壹般公民所享有的沒有差別。在執法權限的規定上,協警制度並沒有突破聯防隊(工糾隊)的規定。在職權方面,杭州市公安局專門制定了《杭州市協警支隊工作暫行規定》,明確了協警的職責,以利於協警開展各項工作。這些職責主要包括:第壹,協助民警進行治安防範工作。在民警帶領下,開展治安巡邏、“四防”工作檢查與宣傳、預防違法犯罪等。第二,協助民警參與公***治安秩序管理。比如協助民警進行危險物品管理,制止黃、賭、毒、娼等違法行為。第三,協助民警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協警隊員如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正在實施不法行為,可立即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處理。另外,協警隊員可在民警的指導下,攜帶必要的防衛器械,用於制服違法嫌疑人和實施正當防衛。第四、案發後,協譽應及時保護好現場,並迅速通知公安機關。第五,為公眾提供各種救助和服務。比如協助公安機關為求助者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參加搶險救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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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直接協助國家在編警察履行各種職能的輔助力量。輔助警力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使用輔助警力可以緩解在編警力不足、節約行政成本。我國輔助警力制度目前存在體制不夠順暢、經費難以保證、人員素質偏低等問題。杭州市公安局推出的“協警”模式,為改良我國輔助警力制度提供了壹種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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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為應對當前嚴峻的治安形勢的挑戰,公安機關首先要解決警力資源匱乏的問題。然而,增加在編警力,必須以地方雄厚的經濟實力為後盾。沒有財力保證,增加編制就成了壹句空話。另外,邵便在經濟發達地區,盲目增加在編警力也非經濟之舉。明智的做法是:改良我國現有的輔助警力制度,充分發揮輔助警力資源的效能。

我國傳統輔助警力——治安聯防隊(工糾隊)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方面,可謂功不可沒。然而,經濟轉軌後,這種輔警模式已經運轉不靈,同時,體制上鉤落後也導致隊伍素質上的問題。改良現行的治安聯防隊(工縱隊)體制,創設新型輛警隊伍,已為形勢所需。

壹、輔助警力的概念及有關國家(地區)的輔助各力制度

(壹)輔助警力的概念

關於輔助警力,中外均沒有統壹的名稱或定義。廣義上,輔助警力是指在編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輔助力量。在西方,輔助警力的概念與私人警察類同。它們主要有特別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1〕(P171)在我國、廣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各類社會治安防範組織,即“在基層政府領導下,由居(村)民委員會或單位組建的治安聯防隊、治安巡邏隊、護街隊、護村隊、護校隊、工人糾察隊等不同形式和稱謂的群眾性防範組織”。〔2〕它們“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指導,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3」狹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直接協助國家在編警察履行各項職能的輔助力量。英國的文職警察、特別公安員,我國的治安聯防隊(工糾隊),都屬狹義上的輔助警力。

在地位上,輔助警力的成員壹般不擁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在權限上,他們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執法權(包括行政權與司法權);在功能上,輔助警力主要是彌補在編警力之不足,只起輔助作用。

(二)有關國家(地區)的輔助警力制度

在法國,輔助警力主要有兩種模式:壹種叫輔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國輔助憲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輔助警察實行現役制,其成員由內政部有關機關根據國家警察的品質和體質條件,從應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選,並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職業守則以及體能和射擊等教育與培訓。培訓結束以後,他們被分配到巴黎治安總局。城市警察中、動局、邊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隊等機構,進行為期10個月的工作。輔助警察全部著裝,制式與國家曾家相同,但沒有警銜標誌。在權限方面,他們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職權,只是作為壹種補充的角色協助國家警察履行各種職能。在職能上,他們主要從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社區治安管理、公***場所治安巡邏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術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們按國家警察條令的總體性規定執行;在出路上,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輔助警察,按照不適合服兵役的規定處理。如果在工作期滿後仍想繼續從事國家警察工作,可以參加招募國家警察的考試。另壹種形式的輔助警力是指不占國家警察編制的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為充分發揮所有在編警察的作用,避免因壹線職能部門的警察從事可由壹般人員完成的事務性工作而無端浪費警力。法國國家警察機構利用合同雇員的方式,招募了近萬名辦公室雇員在各個機構中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由於警察工作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國家警察部門要求這些輔助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和辦公設備的現代化,國家警察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日常的警務工作。因而,目前法國國家警察中的專業技術人員除部分屬於正式編制外,也有從社會上聘用的。

在英國,輔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別警察隊、文職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誌願警察(特別公安員)等。英國特別警察隊有26種之多,它們是地方當局雇傭的輔助警察。特別警察隊的規模不壹,組織各異,但都只對市政當局負責、不受內政部與地方警察署的制約。國防部警察、交通運輸警察、倫敦港口警察都屬特別警察隊。特別警察隊具有壹定的行政執法權限,在管轄範圍內可以處理壹些輕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時,必須把案件移交給正式警察。文職警察在英國可謂歷史悠久,它產生於建警初期。英國大量地增加文職警察源於審計委員會1988年的壹項調查。該調查顯示:地方警局壹方面聲稱警力不足,壹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費警力,壹般著裝警察四分之壹的時間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而警長和督察這壹級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時間用於瑣碎的行政事務。在刑偵部門,情況更為嚴重。因此,英國內政部在同年下達的106號通告中,建議各管局多錄用文職人員從事文陵、行政和技術性工作,以使經過嚴格正規化培訓、擁有執法權的在編警察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去從事“真正的警察工作”。內政部認為,這樣做既可以節省警方開支,又可將解脫出來的警官充實基層,提高基層的警務效李。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規警察部門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來承擔原本屬於正式警察的工作。他們主要從事社會服務性工作。此外,他們也從事壹些警務工作,諸如車輛管理等,但在管理過程中,執法權仍然掌握在正規警察手中。至於特別公安員,則純屬誌願組織。他們沒有工資,警察部門為他們提供的也只是“服務補償”。特別公安員在自然災害、緊急狀態等突發性事件中作為警察的後備隊使用。〔1〕(P156)

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壹支享譽國內外的輔助警察隊伍。它成立於1914年,擁有悠久和光輝的歷史。香港輔助警察隊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訓練有素的後備人員,在應對緊急事故時支援正規警察。香港輛警隊由社會各界的誌願人士組成。他們在接受“輔助警察基本訓練課程”的培訓後,被派往各警區駐守。同時,為保證任務完成,輔警隊員每年還需完成“法定效率訓練”。另外,香港輔警設有11組輔警警銜,輔警的薪金以小時或無計算。〔5」

通過對有關國家(地區)輔警制度的考察,我們可以得出幾點結論:其壹,輔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輔警的雇傭關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調整,這種雇傭關系受法律保護,機制也較靈活;其三,輔警的定位都是在編警力的補充;第四,輸普普遍不具有執法權限。

通過深入研究有關國家(地區)的輔警制度,我們發現,它們與西方公務員制度中的行政輔助人員制度十分相似。在法國,國家行政人員劃分為公務員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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