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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有沒有關於臨時工的文件?

重慶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司* * *業務規範(試行)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渝勞社[2006]156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

新區產業促進局、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市社會保險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司* * *業務規範(試行)》已經2006年8月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根據實際情況。

2006年8月28日

重慶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司* * *業務規範(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勞動保障業務管理,推進勞動保障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壹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本工作規範所稱公共* *業務,是指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過程中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和基礎信息的處理,以及勞動保障其他業務工作中涉及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礎信息的處理,包括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和公共* *信息維護。

第三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指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社會保險業務,也可以委托社區社保經辦機構承辦相應業務。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業務,由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承擔;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直管但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司由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承擔。在區縣(自治縣、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單位,由總行匯總各分支機構的信息資料,統壹到上述機構逐壹辦理各分支機構的業務。

承辦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公共* * *窗口”。

第四條公共* * *窗口應當按照本工作規範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落實工作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公共* * *信息的完整準確,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公共窗口與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確保信息傳遞和工作銜接的暢通、準確、及時。

第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時填寫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

第壹節保險登記

第七條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到當地公共窗口進行登記。社會保險不在同壹區縣(自治縣、市)的用人單位,到稅務所在地公共窗口辦理登記。

第八條用人單位在辦理參保登記時,應當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重慶市勞社綜表1)和《重慶市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表》(重慶市勞社綜表2),並出示下列證件或材料:

(壹)證明單位合法成立的證件、批文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等。;

(二)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機關、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還應當提交改制批準文件。

(六)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單位,還應當提供轉移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介紹信,以及單位和職工的參保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用人單位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基本信息表》(重慶市勞動社會綜合表2),由職工本人(含退休、退職人員)簽字。也可由用人單位根據現有信息填寫,在公共窗口領取並記錄後,由用人單位返還給參保人核對簽字,由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並保存在公共窗口。

用人單位為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填寫《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重慶市勞動機構綜合表2),應連同其退休(職)證或同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公共* * *窗口對用人單位提交的參保信息進行審核,對參保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補正;對符合條件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即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記錄,並在受理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經辦機構對該險種參保人員進行核實,辦理後續業務。

公共窗口收到城鎮集體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資料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根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意見決定是否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各經辦機構收到公眾* * *窗口發送的保險登記信息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給公眾* * *窗口。* * *窗口告知參保單位審核結果,向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出具《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印件,向參保人員出具參保證(卡);書面告知不予註冊的理由。

第十壹條本工作規範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共窗口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查詢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保險證(卡),應向公共窗口申請補發。* * *窗口審核屬實,重新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保險憑證(卡),社會保障號不變。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的下列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有關部門核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壹)單位名稱;

(二)公司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的統壹代碼;

(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七)開戶銀行及賬號;

(八)參保單位增加保險額度;

(九)其他社會保險登記項目。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重慶市勞動代理綜合表3),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壹)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營業執照,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公告變更的證明;

(2)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五條公共* * *窗口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錄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並將變更登記信息發送至各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共窗口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根據變更內容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因解散、破產、撤銷、合並、兼並等情形,參保單位依法終止其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或者有關機關核準並公告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當在30日內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公共窗口)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時,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重慶市勞動社會綜合表4),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壹)相關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註銷文件;

(2)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公共* * *窗口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發送擬註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重慶市勞動中介綜合表4)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經辦機構收到擬註銷的登記信息後,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結算(征收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和滯納金,如有多收按規定退費)、個人賬戶結算、待遇審核和支付等後續業務,並在《重慶市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重慶市勞務中介綜合表4)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參保單位完成後續業務後,將經辦機構簽署的《重慶市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重慶市勞務綜合表4)交回公共窗口。* * *窗口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註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保存參保信息和相關檔案。

第三章支付申報

第十九條參保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民* * *窗口統壹申報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每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和有新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和申報人員變動的同時,在公共窗口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和起始月份個人工資。

參保單位申報職工工資時,為本單位當年全部職工(含臨時工)申報,工資四舍五入至元。

第二十條參保單位在辦理繳費申報時,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重慶市勞動中介綜合表5)和《重慶市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年工資明細表》(附重慶市勞動中介綜合表5)。有納稅關系的單位還必須提交當地稅務機關允許的本單位進項成本費用工資總額的相關資料。

參保單位應在申報繳費前,通過張貼公示或職工本人簽字的方式,讓每壹位職工知道自己的年薪收入。張貼公示應在本單位的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重慶市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重慶市勞動社綜5表)、《重慶市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年工資明細表》(重慶市勞動社綜5表)應由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工會的,應當由職工民主選舉的代表簽字。

第二十壹條公共* * *窗口收到參保單位繳費申報信息後,應對照本單位錄入的工資總額和地方稅務機關允許的成本費用進行審核。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申報繳費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記錄,並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各經辦機構收到繳費申報信息後,按照規定分別核定該險種的繳費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編制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並報送征繳機關征繳。

第四章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壹節保險單位的合並、兼並和分立

第二十三條參保單位合並時,原參保單位應出示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合法文件,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註銷登記”)。合並後新建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壹節參保登記和第三章繳費申報)。

需要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工,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的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轉入)手續。

原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時確有困難,無法清償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和滯納金的,由合並後的新建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四條參保單位合並的,合並後的單位應當出具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辦理註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註銷登記)。合並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增加參保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三節“增加參保人員”)。

需要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工,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的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轉入)手續。

被合並單位確有困難,無法在註銷登記時清償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和滯納金的,由被合並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五條參保單位拆分時,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以下方式:

(壹)原參保單位繼續保留的,應出示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合法文件,填寫《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拆分申報表》(重慶市勞動機構綜合6表),辦理裁減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四節“參保單位裁減人員”)。有條件的公共* * *窗口可為原參保單位打印重慶市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明細表(附重慶市勞動學會表6)。

(2)原參保單位註銷或終止的,應出示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辦理註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註銷登記)。

(3)分立後新建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壹節參保登記和第三章繳費申報)。

需要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工,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的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轉入)手續。

原參保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或裁減人員手續時確有困難,無法清償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和滯納金的,由拆分單位和新建單位按照拆分協議和有關規定負責支付。

第二節參保單位整體轉移

第二十六條參保單位在同壹統籌地區跨縣統籌轉移的,按以下辦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壹)參保單位向轉公* * *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統籌轉移申報表》(重慶市勞動機構綜7表),並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合法文件。

(二)在轉移地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核實無誤的,將轉移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並及時告知經辦機構,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各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參保單位與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4)參保單位憑轉移信息及轉移地經辦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法律文書,到轉移地公共窗口和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單位與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五)進入公共* * *窗口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由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制定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參保單位過去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和滯納金應繼續繳納。

第二十七條參保單位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在轉移地公共窗口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單位統籌轉移申請表》(重慶市勞務綜合表7),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辦理註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註銷登記”);到轉入地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壹節參保登記和第三章繳費申報),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轉移(轉入)手續。

第三季度,參保單位增加人員

第二十八條參保單位增加職工時,應在新職工報到後15日內,填寫由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表》(重慶市勞務綜合表2),建立(延續)社會保險關系,申報繳費。跨地區轉移的,還需提供個人賬戶的相關手續。

壹次從業人員較多的單位,也可根據單位掌握的基本信息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表》(重慶市勞務綜合表2),在公共窗口領取並記錄後,由用人單位退回參保人員核對簽字,由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並保存在公共窗口。

第二十九條新增人員屬於工傷保險對象的,參保單位應當在登記當日進行登記和申報繳費。當日不能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以通過傳真或其他快捷方式向公共窗口申報新入職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及入職當月工資。然後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公共* * *窗口補充新增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

第三十條公共* * *窗口對參保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記錄,並在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經辦機構。

第三十壹條各經辦機構收到新從業人員信息後,按照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參保繳費人及其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並報送征繳機關征繳。

第四節參保單位減少人員

第三十二條參保單位因分立或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工作調動、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等原因減少職工人數的。,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5日內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單位裁減員工申請表》(重慶市勞社表8),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公共* * *窗口審核人員裁減資料無誤的,將裁減原因、時間等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及時告知經辦機構,並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業務,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需要轉移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按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被裁減人員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按照規定結清欠費。

第三十五條公共* * *窗口在辦理裁減人員相關業務後,應保存其參保信息和社會保險檔案,以備核查。

第五節被保險人退休

第三十六條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職)信息告知公共窗口。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主管機關批準退休(職)後,參保單位應在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到公共窗口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重慶市勞動中介綜合9表),並出示退休(職)證或同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公共窗口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送的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後,或者參保單位提交的信息經核實無誤(記入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並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後,辦理後續業務,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第五章個人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三十九條個人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可以通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參保登記窗口辦理。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由社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申請參保登記的個人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表》(重慶市勞動代理綜合表2),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

參保單位職工不能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但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十條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個人參保人員提交的資料後,應當為其建立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記錄,並在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個人參保人員過去已參加社會保險並建立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記錄的,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保經辦機構只更新變更信息,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第四十壹條個人參保申報繳費,可以到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保機構辦理。接受支付申報的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支付申報信息告知相關代理機構。

第六章公共信息維護

第四十二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等社會保險公共* * *業務中產生的公共* * *信息,只能由公共* * *窗口按照規定維護,以保證公共* * *信息的唯壹性,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

第四十三條《重慶市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表》(重慶市勞動社綜合表2)所列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應在變更後15日內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重慶市勞動社綜合表9),並出示相關證明材料。

在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或參保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無誤的,將變更情況記入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第四十四條參保單位或者參保人員認為社會保險公開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開窗口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 * *窗口收到復核申請後,應認真組織復核。如有錯誤,對公開信息進行相應變更,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他機關,並在收到復核申請後20日內書面回復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其他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認為社會保險公開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開窗口提出復核建議。

公共窗口收到審查建議後,應認真組織審查。如有錯誤,對公開信息進行相應變更,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他機構。

第四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等。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參保單位登記內容和繳費申報內容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處理。

公共* * *窗口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公共* * *信息進行相應的變更和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他機關。

第四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含下屬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勞動保障業務時,在公共窗口前接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經審查,他們應建立檔案保管,並可建立電腦數據庫記錄,供* * *享用。在這些公共信息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機構可以對這些公共信息進行補充和維護。

公共* * *窗口可以按規定將公共* * *信息導入社會保險公共* * *信息並進行維護。這些公共* * *信息壹旦納入公共* *窗口監控,其他工作機構不得隨意更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參保單位必須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壹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及本工作規範的規定,申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以前年度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共* * *窗口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檔案進行妥善保管,並做好電子文檔的備份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工作規範,制定公共窗口和各類保險業務辦理的操作規程和指南,並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註:附表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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