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以下簡稱編碼,見附件),並在新系統中增加了編碼相關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範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已使用編碼的納稅人,應於5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統的納稅人,應於8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壹、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 四、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後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子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 壹、稅務總局在稅控開票軟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銷售電子煙應當選擇“電子煙”類編碼開具發票。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