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七個區別:
(1)設立要求不同;
(2)風險承擔主體不同;
(3)治理結構不同;
(4)份額或股權轉讓不同;
(5)新增合夥人或股東方式不同;
(6)利潤分配不同;
(7)稅務承擔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壹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二、合夥企業解散如何清算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