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退夥賬務如何處理,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是壹種特殊責任形式的合夥企業,其特殊性源於有限合夥人的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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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是指壹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壹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雖然在表面上及壹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它是介於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壹種企業形式,但必須強調的是,在本質上它是合夥的特殊形式之壹,而不是公司。有限合夥人有本法下列情形之壹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