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屬於商業或加工業,主要稅種為增值稅17%,按稅務核定的辦法征收:
1、主稅:小規模納稅人按收入交3%的增值稅。(交國稅)。如果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則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進項稅金。
2、附加稅費(交地稅)
(1)城建稅按繳納的增值稅的7%(縣鎮為5%、鄉為1%)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1%繳納;
(4)還有各省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圍提費、水利建設基金等。
3、按分配的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交地稅)
4、按利潤的25%繳納企業所得稅。(交國稅)
5、另外,還有房產稅(原值7折的1.2%)、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有車交車船稅等。(交地稅)
二、屬於服務業,主要稅種為營業稅,按稅務核定的辦法繳納:(交地稅)
1、主稅:按收入交5%的營業稅。
2、附加稅費
(1)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縣鎮為5%、鄉為1%)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
(4)還有各省按營業收入計算的圍提費、水利建設基金等。
3、按分配的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4、按利潤的25%繳納企業所得稅。
5、另外,還有房產稅(原值7折的1.2%)、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有車交車船稅等。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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