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賬簿憑證必須在銀行對賬單包裹後保存,其中銀行余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必須保存5年,會計憑證、總賬和明細賬保存15年,現金賬簿和存款日記賬必須保存25年。但當儲存期到了,所有債權債務都已結清,就可以編制銷毀清單,進行銷毀了。所以妳仍然可以在這段時間內審計賬目。
清算程序:
1.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15天後成立清算組。清算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和銀行;
3.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表格,並通過清算組備案;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發布清算公告;
5.在清算開始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和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期滿3個月後,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制定清算分配方案。
撤銷註冊的程序:
1.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10日內,清算組應將清算報告及清單報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並申請註銷登記;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清算組應當公告企業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