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辦理稅務登記: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護照、軍官證或回鄉證);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產權證\租金發票\土地使用證明\房屋銷售合同);
5、公司章程;
6、公章、法人章;
分支機構還需提供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
以上證件均需原件及A4紙復印件(壹式兩份)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