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長春市委辦公廳、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榆樹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長辦發[2009]34號),組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壹、職責調整
(壹)劃入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二)將境外就業管理、外派勞務業務管理職責劃給市經濟局。
(三)增加政府績效評估職責。
(四)加強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市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5.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和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地方性法規、規章;統籌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和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實施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貫徹實施建立和完善全市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政策措施,對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認真組織實施,並做好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組織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實施工傷預防和康復制度;建立我市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考錄、考核、培訓、獎懲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負責組織並認真做好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區街道辦事處的績效評估工作;承辦市政府管理的壹般工作人員行政任免手續。
(七)認真做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和長春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農村鄉土人才選拔和培訓工作;貫徹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全面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認真做好農民工工作,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的實施規範和仲裁規則,全面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黨務、精神文明、行風建設、工會、***青團、婦聯、計生、紀檢監察、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監督和管理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十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埠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埠外智力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