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預征,就是為了保障財政收入均衡入庫,對某些稅種先按照某種方法(多數是按照規定的征收率)把稅款提前征收,最後再進行稅款清算,預征的稅款雖然要先繳納,但是這並不是最終的稅款,清算後要多退少補。而核定征收,就是按照規定的方法計算出稅款,這個是壹種“準清算”,不存在多退少補了。
計算方法為: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上述公式中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根據納稅人適用的計稅方法不同分別選擇,納稅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按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計算;計稅方法依據房地產老項目和新項目分別確定,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項目,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壹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上述日期後開工的新項目,只能適用壹般計稅方法。
二、預征率分為?
(壹)壹般計稅
1、跨縣市建築:2%
2、不動產經營租賃、房地產銷售:3%
3、轉讓不動產:5%
(二)簡易計稅
1、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1.5%(減按1.5%計算)
2、跨縣市建築、房地產銷售:3%
3、不動產(個人出租住房外)經營租賃、轉讓:5%。
三、各預征項目設置如下預征率:
(1)建築安裝:2%、3%;
(2)銷售不動產:3%;
(3)出租不動產:3%、5%;
(4)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減按 1.5%。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壹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