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外省承接壹項園林綠化工程,簽訂了園林綠化施工合同,合同規定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成活,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施工。我公司的該項業務無論從形式和內容上來說,都是承接工程並施工,並經發包方的驗收進行竣工結算。
現發包方認為我公司系銷售苗木給該方,應開具苗木銷售發票給該方;而我公司認為,由於我們進行的是工程施工,理應到當地開具建築業發票給該發包方。發包方的理由就是,根據國稅函[2008]212號文的相關規定。
請問國稅函[2008]212號文的執行對象,究竟是銷售苗木的納稅人呢,還是也包括我們這樣從事建築業的納稅人?明確壹點的是,我公司並不銷售任何苗木,所有該工程所需苗木皆需從外采購,並進行栽種、造型、布置,並按照建築業的相關要求,對其進行壹年的維護和保養。我們這種情況究竟是應該執行營業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建築業繳納營業稅還是應該執行國稅函[2008]212號文繳納增值稅?
答:《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六條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壹)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條款失效] (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六、問:對綠化工程應按何稅目征稅?
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築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築工程的壹個組成部分,例如,綠化與平整土地就分不開,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於建築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為了減少劃分,便於征管,對綠化工程按“建築業-其他工程作業”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承包園林綠化工程的同時外購苗木用於綠化工程,不屬於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提供應稅工程勞務,全額按“建築業-其他工程作業”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