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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丟失了怎麽辦?

問題1:原始憑證丟失怎麽辦?妳好,

原始憑證包括國外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證。國外原始憑證如有遺失,可索取出具原始憑證單位的記賬聯或存根聯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經單位領導批準,經辦人簽字後作為原始憑證。如果拿不到,可以寫書面證明,記下丟失原因、內容摘要、數量金額等重要內容,再由經辦人、知情人、領導簽字認可後,才能作為原始憑證。

問題2:原始憑證丟失怎麽辦?這些處理方法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原始憑證是填制會計憑證和登記帳簿的依據,是珍貴的會計資料。國外原始憑證如不慎遺失,應到原發證單位補辦或索要加蓋原發證單位公章的證明,並註明遺失憑證的數量、金額和內容。經會計主管與村負責人員比對,Ilj經理簽字蓋章後,刁即可代替原始憑證記賬。如果丟失後確實拿不到憑證,如火車票、飛機票等原始憑證,經辦人必須記下明細,會計主管和村長會批準後人憑原始憑證記賬。@邱$山東省沂水縣徐家湖管理站!276402近日,筆者在審計村級賬目時,發現壹些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不慎丟失,有的以白條的形式放入現金保管員的存貨中,有的則用壹張白紙寫下丟失原因後更換原始憑證記賬。這些處理方法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原始憑證是填制會計憑證和登記賬簿的依據,是重要的會計數據。

問題3:證件原件丟失怎麽辦?找發證單位復印壹份,加蓋發證單位公章。

問題四:對外原始憑證遺失如何處理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外原始憑證遺失的,由原簽發單位出具證明,證明經濟業務內容、原始憑證的數量和金額,該證明必須加蓋原簽發單位公章。然後由接受憑證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單位領導辦理審批手續,手續齊全後,方可制作原始憑證。部分國外原始憑證丟失,無法證明。比如飛機票、火車票,可以由當事人詳細說明,然後由收券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單位領導辦理審批手續。手續齊全後才能作為原始憑證。

問題五:國外原始證書丟失如何處理?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外原始憑證遺失的,由原簽發單位出具證明,證明經濟業務的內容、原始憑證的數量和金額,該證明必須加蓋原簽發單位的公章。然後由接收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單位領導辦理審批手續,手續齊全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部分國外原始憑證丟失,無法證明。比如飛機票、火車票,可以由當事人詳細說明,然後由收券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單位領導辦理審批手續。手續齊全後才能作為原始憑證。

問題6:會計做賬時丟失原始憑證怎麽辦?會計做賬時丟失原始憑證怎麽辦?

1.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的,應當取得原簽發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編號、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2、從其他單位取得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可代做原始憑證。

3.如果自制憑證原件丟失,可以到相關部門重新打印壹份。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又稱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時取得或者填制的書面憑證,用以記錄或者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者完成。

原始憑證不僅可以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它們是會計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法律效力的憑證。各種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單據,如工單編號、購銷合同、采購申請單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作為記賬依據。

問題7:記賬憑證丟失怎麽辦?移交人員的責任

交接工作完成後,交接人員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辦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即使更換人員因疏忽未發現交接時接收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有問題,但事後發現的,仍應由原交接人員負責,原交接人員也不應因會計資料已交接而推卸責任。

朋友,不用擔心,會計法會保護妳的,不用太擔心!

問題8:發票原件丟失怎麽辦?首先妳要找到發票開具方,比如申請開具於×××年×月×日的發票如果不能提供使用發票的企業成本費用是否實際發生的證明,就不能申報抵扣。

問題9:丟失壹張記賬憑證怎麽辦?怎麽會?流程是怎樣的?將其形成壹份材料,以備將來參考。對於會計憑證的丟失,是違反會計法的。會計執法的主體是財政局,不是稅務局,稅務局不會處罰憑證丟失。但如果影響大到不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款,稅務機關會以此為依據認定賬目不健全,征收所得稅。增值稅憑專用票抵扣。只要妳的銷售是準確的,進項稅經過認證就可以抵扣。如果還沒有認證,可以找賣家要記賬的復印件,復印件可以認證,可以抵扣。

這裏面有風險,主要是報銷。銀行可以通過對賬單核對,或者要求銀行重新打印。賣家可以提供門票的復印件...

會計從業證書不會被吊銷。這個屬於財政局管理。

問題10:金融憑證丟失如何處理?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要求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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