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業務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業務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答: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以約定價格向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賣出特定證券,並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按照另壹約定價格購回的交易行為。交易目的是實現投資者的短期資金融通,交易形式是兩次證券買賣,包括初始交易和購回交易。

因此,貴公司與證券公司發生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業務應區分為出售特定證券和購入特定證券兩筆交易。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出售證券,應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繳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壹)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貴公司出售證券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稅,該證券成本準予在稅前扣除。貴公司再次購入證券時,經現金方式支付的,以購買價款作為再次購入債券的成本。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企業知道平臺提問。

  • 上一篇:榆林醫保繳費
  • 下一篇:雲南註冊公司:稅務局解答的這10個常見問題,太有用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