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填寫本表,並於次月壹日起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人們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的1至15。最後壹天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每個月1至10連續法定節假日超過三個的,順延節假日天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二)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的固定業戶,應當將其經營事項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應當向其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月或1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