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政府投入、村集體扶持、受益者繳費、社會資本參與的農村清潔資金多元投入機制。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保潔工作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推進農村清潔衛生的政策措施和農村清潔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二)建設垃圾處理、汙水處理等農村清潔基礎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配備環衛保潔專用設施和設備;
(三)農村水系綜合整治、農村汙水處理;
(四)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農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資源利用;
(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聘請農村保潔服務提供者等方式,為農村保潔提供專業化、規範化服務;
(六)創新農村清潔管理機制,推廣使用垃圾和汙水處理新技術;
(七)其他與農村清潔衛生有關的事項。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清掃保潔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清潔工作計劃;
(二)組織或協助實施農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
(三)確定保潔方式和服務標準;
(四)組織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5)治理農村汙水;
(六)組織農村衛生改善和清潔公益活動,保持公共場所的整潔;
(七)組織清理農村河道、池塘、溝渠和道路上的垃圾、汙泥和汙水;
(八)監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履行農村清掃保潔職責;
(九)監督投入農村清潔的資金、費用和支出;
(十)農村保潔監督和報告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十壹)其他與農村清潔衛生有關的事項。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清潔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保潔工作。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農村保潔管理制度,落實農村保潔責任制,做好轄區內的農村保潔工作。第九條村民(居民)負責其道路、住宅院落、前後屋、承包地、林地、水池(坑)、堤壩等區域的清掃保潔。
修建衛生廁所並按要求處理汙水,產生的垃圾分類後放入指定地點。第十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負責其管理和使用區域的清掃保潔,產生的垃圾應當分類處理。第十壹條節日、體育、慶典和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由主辦單位負責及時清掃。第十二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和處置,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第十三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合理設置農村公廁,推進農村公廁的建設、改造和管理。第十四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廢棄農膜、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利用。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公害農膜,推廣生態農業、綠色植保等農業清潔生產技術。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的包裝材料和農膜、苗圃用具等農業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置。第十五條農村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糞便收集處理設施並正常運行。
畜禽養殖專業戶和散養畜禽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和汙水進行科學處置,不得汙染環境。
鼓勵推行種養循環模式,促進水產養殖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