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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

第壹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就業的相關工作,適用《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本規定。

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對殘疾人就業工作有具體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持有國家統壹規定的殘疾人證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並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形式,幫助殘疾人就業,並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教育、衛生、農業、扶貧、統計等有關部門和工會、***青團、婦聯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其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承擔服務和促進當地殘疾人就業的職責。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經主管部門登記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安排1名重度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崗位預留制度,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機關應當督導所屬事業單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類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崗位構成情況,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

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給予獎勵。第五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統計部門公布的所在縣(市、區)上壹年

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就業援助、安置獎勵和其他扶持殘疾人就業工作。

殘保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行。第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公務員招錄制度和殘疾人公務員實名統計制度,在每年招錄的公務員計劃總數中確定壹定數量專項用於招錄殘疾人。

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績效評估工作中,應當督導事業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向同級殘聯通報用人單位登記信息及在職職工人數等信息。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對合同期滿的殘疾人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合同,並為殘疾人職工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種崗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逐步建立和完善規範的無障礙設施,推進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第八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輔助性工場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

-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依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設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殘疾人福利企業的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民政部門認定;其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殘聯認定。

享受稅收優惠的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對減免和退還的稅金,應當將不低於其總額10%的比例用於補貼殘疾人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水、電、氣等費用上給予優惠。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殘聯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創辦的企業生產、經營。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創辦的企業及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機關、事業單位在政府采購中,應當將參與采購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評標體系,予以量化加分或者價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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