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融資租賃
壹、融資租賃模式的簡介
融資租賃的流程:
1. 項目公司(SPV)設立:在綜保區內設立項目公司,業務範圍包括融資性租賃業務、與融資性租賃有關的進出口業務、境外外匯借款、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等。
2. 簽署租賃合同:項目公司與國內航空公司、飛機制造商簽署飛機購買權轉讓協議,同時與國內航空公司簽署租賃協議。
3. 支付飛機貨款:項目公司向境外飛機制造商支付飛機貨款。
4. 飛機入區保稅:項目公司為收貨人辦理飛機入區保稅。
5. 飛機完稅出區:國內航空公司按其適用稅率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飛機出區投入運營。項目公司在民航局辦理所有權登記。
6. 收取租金:項目公司按期向國內航空公司收取租金,並向借款機構還本付息。
7. 所有權移交:租期屆滿,租金收取完畢,國內航空公司向項目公司支付殘值價款,項目公司將飛機所有權移交給國內航空公司。
二、相關稅收政策
1、進口稅收
營業稅轉征增值稅後,在保稅區內的企業通過上述模式發生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的,在飛機移送非保稅區內的企業時,應視同進口貨物,繳納關稅與進口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第二點規定,對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對報關的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的第三十九條,“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參照國家貨物進口的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因此,從保稅區融資租入飛機等同從境外融資租入飛機處理,應向海關繳納關稅和增值稅,並取得《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2、代扣稅款
在原營業稅稅制下,在保稅區內的企業向區外的境內企業發生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營業稅。出租方企業應在保稅區主管地方稅務局進行申報繳納,並不需由承租方進行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第九點規定,區內企業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繳納地方各稅。在轉征增值稅後,針對是否應由承租方代扣代繳增值稅,國家暫時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保稅區內的企業是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成立並由海關進行監管。由於特殊的性質而享受出口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但實質仍然是屬於境內的企業並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所以,參照營業稅制下保稅區內企業向非保稅區的企業提供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征管規定,增值稅的申報繳納亦應由保稅區內的出租企業承擔,出租企業亦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