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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鼓勵華僑和港澳同胞投資的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華僑和港澳同胞(以下簡稱華僑和港澳投資者)來雲南投資,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港澳同胞投資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華僑和港澳投資者在雲南的投資。第三條依法維護和保障華僑、港澳投資者舉辦的企業的自主權和合法權益。第四條華僑、港澳投資者在雲南投資興辦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除適用本規定外,還可享受國家和雲南省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第五條華僑、港澳投資者在使用場地時可享受以下優惠:

(1)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場地使用費可按我省規定的標準下限繳納。

(2)壹次性收取開發費或場地由企業自行開發的,除昆明市五華、盤龍城區和東川市、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市、大理市、個舊市繁華地區外,壹般企業自企業開業之日起5年內免交場地使用費;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8年內免收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減免期滿後,凡當年出口額占當年產值60%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省財政廳批準,可減半征收當年場地使用費。第六條華僑、港澳投資者在雲南部分行業和地區投資享受優惠待遇:

(1)投資於磷化工業、橡膠加工業、鋼鐵和有色金屬工業、林業和造紙加工業、高新技術產業的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可免征地方所得稅8年至15年;經省財政廳批準,除昆明市五華、秀龍城區繁華地段外,可免場地使用費8年至13年。

(2)經營期超過15年的投資於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經企業申請,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可免征地方所得稅10至20年;經省財政廳批準,場地使用費可免交10至20年。

(三)在國家和省確定的貧困縣設立的生產性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經企業申請,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地方所得稅10至20年;經省財政廳批準,場地使用費可免交10至20年。

(四)從事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外匯收支難以平衡時,由企業申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從全國外匯市場調劑。

(五)上述第(壹)、(二)、(三)項範圍內設立的企業利潤匯出境外所需外匯無法平衡的,由企業申請,外匯局優先購匯調劑。第七條對華僑、港澳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煤、交通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按照當地國有企業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優先提供所需的專業人員、勞動力和原材料。第八條華僑、港澳投資者開辦的生產性企業,經工商登記後,可以申請將其農村親屬的戶口轉為企業所在地城鎮的戶口。經當地政府批準,公安部門將優先安排落戶。其標準是:

(壹)實際投資20萬美元以上,不足30萬美元的1人;

(二)實際投資30萬美元以上,不足50萬美元的2人;

(三)實際投資額超過50萬美元,不足654.38+0萬美元的3人;

(四)實際投資額超過654.38+0萬美元,不足300萬美元;

(五)實際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5人。第九條在雲南省設立的臺港澳同胞投資服務中心和外商投資企業物資服務機構,為華僑、港澳投資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詢和原材料供應服務。第十條華僑、港澳投資者在雲南興辦企業,屬於省審批權限內的項目。審批機關應在收到人事部申請文件之日起5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壹般項目的項目建議書,並在1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項目建議書。壹般項目可行性報告在10天內批準或不批準,重大項目可行性報告在15天內批準或不批準;1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同和章程;工商登記10日內決定是否核準。

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省級初審機關應在收到全部報送文件後10日內決定是否轉報。第十壹條本規定由雲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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