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設在金頂鎮。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民族團結,保障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自主地管理自治縣的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事業,並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進步。
自治縣自治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適合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領導全縣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中國生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經濟繁榮、文化發達、人民富裕、民族團結的自治地方。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以農業為基礎,發揮礦產、林業、藥材、水能優勢,立足資源,面向市場,外引內聯,加快發展,脫貧致富的方針。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發展商品經濟,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和衛生事業。對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自力更生和艱苦奮鬥、革命傳統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發揚熱愛民族、勤勞勇敢、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增強各族人民的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教育、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反對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腐朽思想,引導各族人民逐步改革阻礙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的各種陳規陋習。第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對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保護各族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壹切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依法懲處刑事和經濟犯罪分子;依法禁止和取締危害各族人民的違法行為,積極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公安、司法、審計、監察、工商、稅務等部門的領導和監督,充分發揮其職能,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第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國防教育,加強民兵建設,支持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工作,維護社會治安,保衛社會主義建設。並做好優撫安置工作。第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侵犯公民權利、幹涉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第十壹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歸僑、僑眷和臺灣省、香港、澳門同胞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歡迎臺灣省、香港、澳門同胞來自治縣興辦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和貿易往來,並實行優惠政策。第十二條自治縣內的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族公民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第二章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選舉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白族、普米族成員的比例不低於半數,並應當有白族、普米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委員會主任和局長組成。自治縣的縣長由白族或者普米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白族、普米族成員的比例不低於半數,並應註意配備其他民族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