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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羅平縣民政局如何安排三級士官?為什麽沒人回答?

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強制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在本省安置的義務兵和誌願兵,即士官。

第三條退役士兵安置必須遵循從哪裏來、回哪裏去和各得其所、各得其所的原則。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實行就業安置、扶持就業和鼓勵自主創業相結合,多渠道進行。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城鎮退役士兵和農村退伍義務兵自謀職業給予就業扶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確保安置任務的完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該機構設在民政部門。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義務按規定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

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役士兵,允許復工或復工。

第六條退出現役的士官,由中國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考核和優先安置。

第七條退役士兵返回原征集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接收,並負責管理和組織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職業技能技術培訓。

第八條退役士兵就業安置以當地退役士兵人數和接收安置單位職工總數為基礎,按比例下達安置計劃和任務。

中央直屬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安置機構會同計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下達安置計劃;省和地、州、市單位由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下達安置計劃;其他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安置計劃。

移民安置計劃必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計劃,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從退役士兵中招收專職武裝幹部和安置保衛人員。

第十條殘疾和立功退役士兵應當優先安置。

接收殘疾退役士兵的單位,每接收壹人,視同完成兩人的安置計劃。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退役士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按照國家關於因公致殘的規定執行,不得因非本人原因辭退或者裁員。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保障特級和壹級殘疾退役士兵住房建設所需資金。

第十壹條接收單位與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再就業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優先安排就業。

合同期內在接收單位工作不滿3年的退役士兵,非本人原因不得辭退或下崗。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在此期間所需的失業、醫療、養老保險等費用由接收單位按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城鎮退伍義務兵在分配期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當年接收退役士兵人數和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按照人均不低於200元的標準撥付安置資金。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於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補償、對超額完成安置任務單位的經濟補償、退役士兵培訓和生活補助。移民安置保障金的來源是:

(壹)中央財政和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安置專項資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退役士兵轉移安置費;

(三)上述專用資金賬戶存儲的銀行利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上述第(二)、(三)、(四)項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向下達安置任務的人民政府書面申請有償轉讓安置任務。經批準並按規定支付轉移安置資金後,相應減少補償。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召開退役士兵安置供需會議,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保障安置。

有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的單位,根據人民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持介紹信進場;退役士兵憑退役證進入市場選擇工作。

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人才和勞動力市場,應為退役士兵就業提供服務,並給予減免使用費等優惠。

第十八條。符合分配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謀職業的,應當在報到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安置機構審核同意後,按規定從安置保障金中給予壹次性補償。當地人民政府不再負責安排工作,檔案移交當地勞動就業機構或人才交流機構。本人憑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出具的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九條符合分配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開辦私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兩年內免收工商管理費;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稅兩年。

第二十條符合分配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要求保留分配工作資格兩年。但保留分配資格期間,生活費自理。兩年內,本人要求分配工作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作出安排,軍齡和待分配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被分配兩年以上的,視為自動放棄崗位資格,檔案移交當地勞動就業機構或人才交流機構,可享受本規定第十九條自主擇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和農副產品收購等方面對從事農業生產的退役士兵給予幫助;要為有專長的退役士兵提供條件,幫助創辦經濟實體,扶持發展第三產業、種植業和養殖業。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退役士兵兩用人才服務,將兩用人才的開發和使用納入當地經濟建設和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

創辦以退役士兵為主體、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憑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的證明,可以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城鎮退役士兵退役時,憑征兵辦公室和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出具的《城鎮非農業人口應征青年復員安置登記表》予以安排;對非戶口所在地占用農村征兵指標入伍的退役士兵,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只辦理落戶手續,不安排工作。農村退役士兵服役期間或退役後違反規定的,不予安排工作。農會退役士兵違反規定,在服役期間或退役後由農轉農的,不予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地人民政府不再負責安排工作:

(壹)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接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報告的;

(二)不服從分配或接到分配介紹信後不到分配單位報到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或偽造殘疾或立功榮譽證書的;

(四)在發行期間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受過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由下達安置計劃的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從出具退役士兵安置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承擔待安置人員工作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安置資金劃轉和補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8 10 17、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雲南省(退伍軍人安置條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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