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為規範增值稅發票管理,方便納稅人使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停止使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內填寫出發地、到達地、車輛編號、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二、為避免浪費,方便納稅人發票的使用,專用貨運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印花稅信息,可在發票備註欄填寫。中國鐵路總公司及所屬運輸企業(含分公司)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可使用2015 11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的鐵路貨運票據和運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
四、除本公告第三條外,其他規定自2016 1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使用稅控系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76號)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條、第三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