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再就業優惠政策

再就業優惠政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監察部、財政部

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貫徹落實* * *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完善

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通知若幹問題的意見

勞動和社會福利部[2002]第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計委、經貿委。監察廳(局)、財政廳(局)、建設廳(建委)、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壹)具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職工),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壹年以上的其他城鎮失業人員。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以下人員:已按規定從企業退休的人員;《通知》發布前,已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已被用人單位招用的,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穩定收入的。

(二)下崗職工再就業時,可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再就業優惠證申領程序如下:準備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持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下崗失業證明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向街道(鎮)勞動保障所(以下簡稱街道勞動保障所)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張榜公示核實後,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發給《再就業優惠證》。沒有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的獨立工礦區,可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委托的企業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各地對經核實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1.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或協議期滿離開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尚未再就業的;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3.按照國家企業兼並破產方案關閉破產、領取壹次性安置費且未再就業的人員;

4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登記失業壹年以上。

各地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確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各環節的具體時限。

(三)《再就業優惠證》采取實名制登記,僅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聘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再就業優惠證》的格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制定,內容包括下崗職工基本信息、再就業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記錄等。具體內容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統壹印制並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員和用人單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嚴格《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核和發放程序,防止欺詐、詐騙等行為。下崗職工轉讓或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偽造或出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用人單位或個人,要嚴懲不貸。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出售或黑桃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職工實行動態管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托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建立下崗職工基本檔案和再就業數據庫,及時掌握下崗職工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後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下崗職工,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重新核定家庭收入。

二、關於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扶持

(五)各地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部門要從當地實際出發,在城市規劃建設中,建立商業市場,為下崗職工再就業妥善安排經營場所。在整頓市容市貌時,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幫助再就業人員解決經營場地問題。新建貿易市場的經營攤位,可以有壹定比例出租出售給下崗職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下崗職工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場所,鼓勵他們求職創業。

(六)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明示手續,並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和創業培訓服務。要簡化審批手續,提出辦理各種手續的具體時限。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專門窗口,由相關行政部門參與,采取集中辦公的方式,為下崗職工提供壹次性完成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等相關手續的“壹站式”服務。

(七)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再就業優惠證》和稅務機關規定的相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8)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經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後,可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中央財政全額貼息。具體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九)全面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免費從事個體經營政策。各地要對涉及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壹次全面認真的清理,進壹步明確免征的具體項目並向社會公布。嚴禁各級管理執法機關以管理服務的名義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職工集資、攤派或強行推銷報刊。各類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收取下崗職工自主創業所涉及的服務費。堅決糾正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職工的各種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

三。支持企業吸納下崗職工和安置富余人員

(十)符合享受減免稅政策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減免稅政策的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招用並與其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職工人數和比例進行核實後,根據企業情況出具《新辦服務企業吸納下崗職工證明》或《現有服務企業吸納下崗職工證明》。企業憑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明和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具體辦法按照《稅收政策通知》和《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壹)國有大中型企業興辦的符合《通知》規定的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條件的經濟實體,可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和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資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具體辦法按照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和富余人員分流改制的實施辦法》、《關於稅收政策的通知》、《關於落實稅收政策的意見》執行。

(十二)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業、餐飲和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持下列材料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1.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上年末職工名冊和現有職工名冊;

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4.企業與新招用下崗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招用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優惠證》和與原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5.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企業新招用新崗位並與其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人數進行審核後,出具《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審核證明》。企業憑審核證明到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社會保險繳費手續,核定社會保險補貼人數和應補金額。

(十三)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按季度向當地財政部門開具企業繳費憑證。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應將應由再就業資金補貼的社會保險費直接劃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並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辦法和相關管理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四。為就業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再就業援助

(十四)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就業有困難的下崗職工,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時,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經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可認定為大齡就業困難人員,並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標註。

(十五)各地要對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再就業援助。凡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街道和社區要把就業困難的老年人列壹個名單,重點幫助他們。公共就業機構要根據就業困難老年人的特長和就業需求,按年度制定專項幫扶計劃,開展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並與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密切配合,在壹定期限內為願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老年人提供公益性崗位。

(十六)安排原屬於國有企業的就業困難老年人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並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辦法和相關管理按《關於資金管理的通知》執行。

對在社區開發的安排就業困難老年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各地可因地制宜提供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和辦法由當地政府確定。

五、關於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

(十七)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免費就業和職業指導服務。要實行崗位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鑒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系延續“壹站式”就業服務。要制定“壹站式”服務標準、業務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成功的,根據職業介紹機構的推薦證明、被介紹人員的下崗失業證明、用人單位與下崗職工簽訂並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從再就業資金中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八)已就業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享受免費再就業培訓。具有資質的各類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對上述人員進行免費培訓,對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的培訓合格率、培訓後再就業情況等進行考核。,經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中給予培訓補貼。

(十九)職業介紹補貼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標準,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具體資金分配方式及相關管理按照《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二十)各地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廣泛收集信息,建立公開發布制度,逐步實現就業服務信息化,為各類求職者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要建立城市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基礎數據庫,在市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建立局域網,實現與轄區內主要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信息聯網,並逐步與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實現信息共享。大中城市要將信息網絡連接到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

不及物動詞社會保險關系的延續

(二十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再就業的下崗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下崗職工終止勞動關系離開企業時,其所欠和企業應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壹次性繳納。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時,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下崗職工就業多元化的需要,采取異地跟隨房山,普遍開設專門窗口,方便職工以個人身份繳納保險費。要認真核對職工繳費記錄、個人繳費年限等基礎數據,規範接續程序。對於無固定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經營相對集中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托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接管和繳費。下崗失業人員未再就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留其原有的社會保險關系;在下崗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由保管其檔案的單位或部門代為申請退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與就業服務機構的溝通和聯系,及時準確地掌握下崗職工的就業變化情況。

(二十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下崗職工發放《社會保險繳費通知書》。《社會保險接續繳費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余額和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時應當攜帶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同就業領域的保險方式及相關政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發辦法;申請社會保險福利的程序;房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咨詢電話和聯系人。

七、關於街道、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二十三)任務較重的街道和鄉鎮可以設立或者確定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具體由當地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應在社區聘請專門人員負責勞動保障工作。建立統壹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為了方便工作,提高效率,負責勞動保障工作的機構可稱為勞動保障所(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編制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由相應的編制部門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以及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經費,由財政安排。

(二十四)明確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職責和社區工作者的任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認真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下崗失業人員管理工作,為自謀職業下崗失業人員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相關手續,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組織實施社區就業項目,動員未能繼續學業的新增勞動力參加勞動預備培訓,組織就業服務。負責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退休人員中的黨組織,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指導和幫助社會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做好勞動保障統計調查。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者應當掌握本轄區下崗職工基本情況,掌握退休人員基本信息,為下崗職工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生活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五)加強對基層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要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基礎管理,制定工作標準,實施績效考核,逐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水平。要引導基層工作人員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幫助下崗職工和退休人員解決實際問題。

八、關於再就業部門的責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地方黨委、政府確定的促進就業責任制下,落實各級相關部門促進就業的責任制。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下崗職工的認定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區工作平臺,大力推進“壹站式”就業服務,組織再就業培訓,做好再就業援助工作;繼續鞏固兩個保障,做好下崗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加強勞動監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計劃部門要把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宏觀經濟和社會政策;協調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形成有利於擴大就業的合力;價格主管部門要對各項收費減免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

經貿部門要通過改善投資環境和市場準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主輔分離和輔業重組,拓寬富余人員分流安置渠道;落實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積極穩妥做好優勢企業減員增效工作。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政府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不落實政策等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出的結構調整力度,增加再就業資金的投入,加強對再就業資金的監督管理;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措施,認真落實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減免收費項目。

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部門要妥善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行尋找經營場所;要制定優惠扶持政策等具體措施,優先安排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下崗職工。

人民銀行要指導和督促商業銀行及時向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小額擔保貸款。

稅務機關要堅持法治思維,規範執法,采取措施跟蹤實效,及時了解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開展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確保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工商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要設立專門窗口,為下崗職工申請個體經營戶和企業登記註冊提供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的業務指導和咨詢服務;要依法辦理個體戶和企業的工商登記,簡化相關手續。

機構編制部門應協調解決勞動保障監察、街道(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設置等問題。

工會應積極參與當地再就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充分發揮群眾組織的監督作用,督促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教育引導勞動者轉變觀念,為下崗職工特別是就業困難職工辦實事。

各部門要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規範的業務流程,加強協調配合。要建立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定期檢查制度。對扶持政策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要建立通報批評。

(二十七)各地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各類企業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無故克扣工資、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各種非法職業中介和各種欺詐行為。要建立失業登記、就業登記和職業介紹的行政許可制度,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求職、就業和職業介紹機構的行為。

要在市、縣兩級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配備專職和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建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制度,在工會、婦聯、* *共青團等人民團體和企業中聘請法律監督員。要按照《通知》要求,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的工作經費。

(二十八)中央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按屬地原則納入地方再就業工作計劃,統籌實施。中央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地方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就業服務,其認定、管理、服務和統計由地方有關部門統壹負責。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也要切實負起責任,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下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

地方勞動保障、規劃、經貿、監察、財政、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物價、編制等部門和工會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執行中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

監察部財政部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02年11月25日

  • 上一篇:雲南代理記賬:註冊公司的基本流程是什麽,需要多少費用?
  • 下一篇:保險勵誌名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