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
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所以,現在壹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按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上註明的稅額作為抵扣的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