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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上班18年沒有保險,合同期未滿卻被單位辭退,怎麽解決這個問題?

壹、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壹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妳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壹年給予壹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註意有壹年的時效)

二。維護妳的合法權益時,妳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壹)、(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妳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妳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壹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妳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妳的權益。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壹年的,支付壹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壹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司法實踐中,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壹項會得到支持,妳可以自己選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妳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為妳辦理離職手續, 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

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仲裁。

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當然,具體情況和最終處理方式,還需要根據案件詳情和證據情況等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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