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非本市戶口人員還需提交《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3、註冊地址的房產證明文件
(1)《房屋所有權證》產權人為個人的,需攜帶《房屋所有權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產權人為單位的,需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3)部隊的軍產房屋,需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4)使用賓館、招待所、飯店(酒店)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交其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特殊情況的房產證明,按現行政策執行。
步驟:
1、申請人咨詢後準備相關材料,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填寫《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範圍中含有前置許可項目的,應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如:衛生許可證、環境保護部門批件、煙草經營許可證等手續)。
4、遞交申請材料,申請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領取《準予設立(變更、註銷)登記通知書》.
5、按照《準予設立(變更、註銷)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和要求到工商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特別註意:
1、個體工商戶壹般應由經營者本人辦理有關手續;
2、本人不能辦理的,可以委托有資格的登記註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本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托書》、代理人員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