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保險公司需要繳納哪些稅種,各稅種的繳納稅率如何計算? 需要交納:
營業稅:稅率3%
城建稅:稅率7%
教育費附加:稅率5%
企業所得稅:稅率25%
問題三:人壽保險公司收到保費要交什麽稅?稅率是多少? 屬於營業收入,營業額為收取的全部價款,按金融保險業5%稅率交營業稅 再以營業稅為稅基交城建稅(稅率為7%或5%或1%,依所在地不同)和教育費附加(征收比率為3%)
問題四: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是否需要交稅? 沖抵損失,有結余的征收企業所得稅。
問題五:車船稅可以在保險公司繳納嗎?費用壹般是多少? 平安保險公司可以代收
依據規定,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問題六:保險公司的增值稅怎麽計算 保險業(含人壽保險)增值稅處理方法改革
基於我們的經驗,增值稅改革的挑戰之壹在於如何將詳細的增值稅規定轉換為易被壹系列相關人員遵循和廣泛應用的業務流程,包括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理賠人員、財務人員、稅務人員和IT人員等。例如,如果增值稅適用於某些特定保單,如何對這些應稅保單編制代碼以方便財務或稅務人員使用以進行增值稅處理。又如,若對某些保單免征增值稅,如何確保與之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系統中被正確識別並轉出。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在最初的準備階段,首先應充分了解增值稅改革對於公司財務狀況的整體影響,判斷增值稅對公司主要收入和成本費用項目的影響程度,並對主要合同(或樣本)進行重新審閱,以便采取措施有效應對增值稅風險或抓住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
最後,壹旦開始增值稅改革,保險公司也需要不斷地對其系統和流程進行測試以驗證其準確性。從以往經驗來看,在每壹條增值稅法規頒布之後,經常會出臺若幹條補充規定對其修正和完善。不僅如此,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也並非壹成不變,新的保險產品和利潤增長點的變化都將對增值稅的處理產生不同於以往的影響。
(壹)人壽保險的增值稅處理方法
考慮到我國對壹年期及以上人壽保險免征營業稅的現行處理以及國際上普遍對人壽保險免征增值稅的通行做法,我國 *** 極有可能對人壽保險免征增值稅。當然,免稅的政策理由也是合理的,即儲金作為人壽保險的主要組成部分之壹,在我國和其他國家均免征流轉稅。此外,在營改增試點的第壹階段,我國 *** 也顯示出將營業稅制下原有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延續至現行增值稅制的意願,以便使不同行業能夠順利過渡到增值稅。
(二)非人壽保險的增值稅處理方法
盡管有壹些傳統的增值稅國家對非人壽保險免征增值稅,但這種稅收模式在我國實行的可能性不大。這是因為,我國對非人壽保險,如財產保險、意外傷害險和短期健康險等,目前均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若對其免征增值稅,勢必導致財政收入的流失,同時也會引起保險業與其他金融行業間的稅收失衡。免征增值稅還將引起保險公司承擔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致使增值稅留滯於B2B交易中而無法實現流轉。因此,存在以下兩種可能采取的增值稅課稅方法。
1、簡易計稅方法
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非人壽保險公司應就保費收入而非“增值額”部分依照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與營業稅在本質上並無差別。
在簡易計稅方法下,當保險公司向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保險服務時,投保人不能抵扣與購買非人壽保單相關的進項稅額,保險公司亦不能抵扣與該保單有關的銷售成本、管理費用及賠付管理支出等所產生的進項稅額。換言之,簡易計稅方法會導致整個服務鏈條中的重復征稅,而這壹特性恰恰是營業稅被逐漸廢止的重要原因之壹。
2、壹般計稅方法
對非人壽保險征收增值稅的國家,都采取對“增值額”課稅的壹般計稅方法。計算公式大致如下:增值稅=(保費收入-已支付的保險賠款)×增值稅稅率
在這些國家,“增值額”基本上是按保險公司每個納稅期間開具發票的保費收入和已支付的保險賠款來計算的。“已支付的保險賠款”采用收付實現制,不考慮保險準備金或其他計提項。另外,保險公司還可以抵扣與壹般業務支出相關的進項稅額,例如賠付管理成本和壹般間接費用等。盡管這些國家都對非人壽保險征收增值稅,但采取的方法卻有所不同。
問題七:保險公司的賠償款要交稅嗎 沖抵損失,有結余的征收企業所得稅。
問題八: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工資如何扣稅? 扣兩稅,即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因為業務員是保險代理人,類似獨立法人,所以要多交壹項營業稅
問題九:保險代理公司都要納什麽稅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凡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
第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理保險業務時,其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因授權不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代理機構負連帶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不履行代理職責或履行代理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保險代理活動,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由保險代理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機構有代理權的,該保險代理活動有效,由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壹;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壹;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壹;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
第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