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M&A集團59號文規定,免稅合並中,被合並企業可以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國債利率。
簡要介紹了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過程中彌補被合並方虧損的具體方法。
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本質上是股權交易,符合稅法規定的被合並方的損失應當全額補償。我國會計準則處理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基本原則是權益結合,其實質是股東之間相互轉移風險和報酬的協議合並,合並的基礎是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這種合並不會對企業集團的經濟資源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引起企業集團整體經濟利益的流入和流出,不會影響各自會計主體的持續經營,不會改變會計假設和計價基礎。相關的交易或事項不應被視為銷售或購買。合並前後最終控制方控制的凈資產總額和經濟資源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產生新的資產或負債,沒有形成商譽或負商譽。被合並公司與被合並公司的歷史成本、資產狀況、經營業績和留存收益被視為壹體,在實施控制時繼續計算。基於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實質判斷,在吸收合並模式下,合並方和被合並方合並為壹方,被合並方取得的被合並方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按照被合並方的計稅基礎確認。相應地,凈資產是資產與負債的差額,被合並方的凈資產計入被合並方的凈資產,而被合並方的虧損則反映在其凈資產中。因此,符合稅法規定的被並購方的損失,應由被並購方全額補償。
2010年8月28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65 438+00]27號),明確從稅收、財政、金融、科研、土地、資本市場等方面為企業兼並重組提供指導和政策支持。與企業兼並重組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財稅[2009]。
2014年3月2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65 438+04]14號),再次要求落實和完善財稅政策。企業兼並重組涉及的主要稅收政策是,修改完善兼並重組企業所得稅特別稅務處理,減少股權(資產)收購占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
國務院連續出臺文件完善財稅[2009]59號文,支持企業兼並重組,說明該文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股權(資產)繳納比例過高(不低於85%)、特殊稅務處理條件過於嚴格(五個基本條件同時滿足且符合股權/資產繳納比例要求)、損失賠償限額較小等問題。
綜上所述,根據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實質判斷,被合並企業的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包括虧損)合並到被合並企業的計稅基礎是合理的;符合國家支持企業兼並重組政策要求,及時完善財稅[2009]59號文件,為企業兼並重組提供制度保障。
附原標題:企業合並發生損失時,下列處理方法正確的是()。
答:雙方實行免稅合並的,被合並企業可以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B最高不超過被合並企業發生當年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國債利率。
b:如果雙方實行免稅合並,被合並企業的所有虧損都可以由被合並企業承擔。
c:如果雙方實行免稅合並,被合並企業的所有虧損都可以由被合並企業承擔。
d:如果雙方合並適用應稅合並,那麽相關虧損問題將通過合並時的價格機制和清算機制處理,不存在繼續彌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