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用交;房產稅不用交,交的是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不用交,交的是車船牌照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交
第壹章 所得稅優惠政策
壹、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第八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
本法施行後,需要變更前三款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的,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二、生產型企業的認定
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稅法第七條第壹款、第二款和第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壹)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二)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三)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四)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五)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七)建築業; (八)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九)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國稅發(1994)2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法、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以下簡稱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問題,通知如下:
壹、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無生產性業務的,無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產性業務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兼有生產性業務和非生產性業務的,或者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僅有生產性業務,但其實際也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可按以下辦法確定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在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從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計算的減免稅期限內,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待遇;其在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優惠待遇。
(二)設在稅法第七條和國務院規定的減低稅率征稅地區的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應從生產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起,開始享受有關減低稅率征稅的優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三、(94)財稅字第05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有關項目解釋的通知
最近,壹些省、市稅務局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七十二條中的有些規定在實際執行中界線不夠明確。經研究,現對細則第七十二條的有關項目明確如下:
1.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九項規定的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業務是指:開發的科技成果能夠直接構成產品的制造技術或直接構成產品生產流程的管理技術,地質普查的數據結果可直接用於各類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為這些技術或開發利用資源提供的信息咨詢、計算機軟件開發;不包括為各類企業提供的會計、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市場信息、中介等服務業務以及屬於上述限定的技術或開發利用資源以外的計算機軟件開發。
2.外商投資企業專門從事購進商品進行簡單組裝、分裝、包裝、清洗、挑選、整理後銷售的業務,凡未改變原商品的形態、性能、成分的,均屬於從事商品銷售業務,不應確定其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例如:從事購進或進口成套電器或設備件,簡單組裝後銷售的企業;從事購進各類飲料、食品進行灌裝、分裝、包裝後銷售業務的企業,包括專門提供此類灌裝、分裝、包裝服務的行業。
以前各地確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有與本通知原則不壹致的,應依照本通知原則予以糾正。今後,凡遇有情況特殊,難以確定的,均應將情況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後批復各地統壹執行。
以上通知,請依照執行。
四、國稅發〔1992〕109號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十)項的規定,現對其他行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解釋認定明確如下:
壹、專業從事下列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壹)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設計和為工程項目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
咨詢勞務包括對工程建設或企業現有生產技術的改革、生產經營管理的改進和技術選擇以及對企業現有生產設備或產品,在改進或提高性能、效率、質量等方面提供技術協助或技術指導;
(二)從事飼養、養殖(包括水產品養殖)、種植業(包括種植花卉)、飼養禽畜、犬、貓等動物;
(三)從事生產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
(四)用自有的運輸工具和儲藏設施,直接為客戶提供倉儲、運輸服務。
二、專業從事下列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視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壹)從事室內外裝修、裝璜或室內設施的安裝調試;
(二)從事廣告、名片、圖畫等制作業務和書刊發行;
(三)從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於自設餐飲廳或鋪面銷售;
(四)從事家用電器維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三、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九)項關於“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不包括車輛、電器、計算機監視系統和普通儀器、儀表的維修。
五、
六、國稅發(1995)1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收入計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近來,壹些地區詢問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收入如何計征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經營收入,減除與上述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應當作為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並依照稅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以不作為計算減免稅優惠期的獲利年度。
七、國稅函(2001)8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常茂生物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期限確認問題的批復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妳局《關於常茂生物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稅收優惠的請示》(蘇國稅發[2001]294號)收悉。常茂生物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壹家從事化工原料及產品生產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該公司章程、營業執照沒有約定其具體經營期限。關於常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享受《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時,如何掌握“十年”經營期限問題,現批復如下:
凡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其公司章程、營業執照上未約定具體經營期限,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已做出預計經營期限決議或者向稅務主管機關做出書面承諾,申明其實際經營期不少於10年的,可先認可該企業已符合稅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年限要求,按有關規定給予其享受稅法第八條所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相應的減免稅待遇;若企業今後實際經營期限少於10年的,除另有規定外,應補征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
八、特殊適用:
(財稅[2002]第0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稅法第八條第壹、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即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壹)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二)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
外商投資企業對追加投資項目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其先期投資的生產、經營情況應加以區分,分別設立帳冊、憑證,準確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凡不能合理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企業收入、資產等比例合理劃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外商投資企業分階段投資或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的審批
壹、分階段建設、分階段投產經營稅收優惠的審批
(壹)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征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財稅外字[86]第102號第二條
(二)條件:
對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按批準的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不含追加投資部分),需要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其先建成投產、經營部分和後建成投產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應分別設立帳冊進行核算,能夠明確劃分清楚的,經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逐級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
(三)時限:
按照省級稅務局有關規定辦理。
(四)企業申請辦理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程序:
企業應在第二期及以後各期項目投產後,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外經貿部門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合同、章程原件及復印件;
5、各階段投資的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6、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五)稅務機關辦理審查審核程序:
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受理並提出書面調查意見報告逐級報企業所在省級稅務局批準。
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追加投資稅收優惠的審批
(壹)依據: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056號第壹條
(二)條件:
1、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稅法第八條第壹、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
(1)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
2、關於鼓勵類項目範圍問題:
前款所指“鼓勵類項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準追加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屬於1997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布的《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2002年4月1日以後批準追加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屬於2002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布的《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
3、關於多次追加投資新增註冊資本計算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在前期投資以後,進行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產經營項目的追加投資),凡沒有與前期投資項目壹並享受過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可以將該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合並為壹個項目計算其新增註冊資本,該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合並項目的新增註冊資本符合上述第1款規定條件的,可就該合並後的項目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
4、關於“原註冊資本”計算問題:
上述第1款所述“原註冊資本”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新的生產經營項目或者上述第3款所述合並項目追加投資前企業已經形成的註冊資本。
5、關於多次追加投資減免稅優惠期計算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合並項目,按照上述第3條的規定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應自該多次追加投資中的首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的獲利年度起計算減免稅優惠期,並從該多次追加投資達到上述第1款規定條件的年度起,開始享受該減免稅優惠期中剩余年限的優惠。
6、關於企業對追加投資項目的財務核算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對追加投資項目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其先期投資的生產、經營情況應加以區分,分別設立帳冊、憑證,準確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凡不能合理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企業收入、資產等比例合理劃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時限:
按照省級稅務局有關規定辦理。
(四)企業申請辦理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程序:
企業應在追加投資項目投產後,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追加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3、外經貿部門對企業追加投資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追加投資前、後的工商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追加投資前、後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6、追加投資前、後的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五)稅務機關辦理審查審核程序:
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受理並提出書面調查意見報告逐級報企業所在省級稅務局批準。
九、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
(七)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發(1995)645號
《關於產品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產值確定問題的請示》
《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關於企業出口產品產值應包括的範圍問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87年1月26日發布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確認和考核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實施辦法》及其補充規定([1992]外經貿資發第119號),就認定外商投資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時計算出口產品產值所包括的範圍及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我局意見,為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所需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產值的範圍,可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上述規定的範圍壹致,即包括:
壹、企業自行出口產品的產值;
二、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產值;
三、銷售給外貿公司後由其實際出口的產品產值;
四、承接境外來料加工的工繳費;
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認定的其他方式出口的產值。
在具體計算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所占企業當年產品產值比例時,可結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當年考核認定的企業產品出口實績報表中的出口實績數確定。
十、稅法第八條第三款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
十壹、財稅字〔2000〕04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中***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的精神,擴大吸引外資,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使用國產設備,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註(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63號)的規定,對2002年4月1日以後批準的投資項目,屬於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投資項目,也適用有關投資抵免的優惠規定。)
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比照本辦法執行。
對上述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二、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制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壹補”方式生產制造的設備。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壹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稅法和全國人大、國務院頒布的法規、條例規定享受統壹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免稅期間可適當延長延續抵免期限,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申請辦理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時,應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購買國產設備的發票等有效憑證和資料。
五、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的按規定退還增值稅的國產設備,其已退稅款不得計入設備原價。
六、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並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實行。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
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
第壹條 為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規範和加強審核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同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按核實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第三條 通知所稱設備是指符合通知規定範圍、並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生產經營性(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條 通知所稱國產設備必須是1999年7月1日以後、且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作為註冊資本投資的設備。
第五條 通知所稱國產設備投資是指購買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設備購置時間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佘銷形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第六條 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第七條 企業每壹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應按通知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抵免。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前壹年為虧損或者處於稅法規定免稅年度的,其設備購買前壹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以零為基數,計算其新增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以前年度為累計虧損的,購買設備的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稅法規定,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後,確定投資抵免。企業購買設備的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處於稅法規定免稅年度的,其該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首先按照稅法規定給予免稅,其設備投資抵免額可延續下壹年度進行抵免,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通知規定的年限。
第九條 稅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額,屬於設備購買以前年度的,計入該所屬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基數;屬於設備購買當年或以後年度的,不得作為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稅額。
第十條 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應在購置國產設備後兩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申請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應逐級上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應在壹個月內作出審核批準,同時,應將批準文件抄送企業。
納稅人遞交申請報告時,須提供如下資料:
(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式樣見附表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四)外經貿部門項目批準書復印件;
(五)企業合同復印件;
(六)國產設備供貨合同及發票復印件;
(七)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復印件;
(八)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壹條 企業在每壹納稅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會計決算報表時,應在納稅申報表備註欄中註明本年度申請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同時附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匯總審核表》(式樣見附表2)、購置設備的發票(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式樣見附表3)。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報送的有關報表、資料後,要認真審核企業填報的項目和數額,並據以辦理企業所得稅投資抵免及匯算清繳。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分戶建立抵免檔案和臺賬,專檔歸集、保管有關文件、資料,詳細記錄應抵免的投資額、已抵免的投資額、未抵免的投資額。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設立的各分支機構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統壹在總機構所在地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間購置符合抵免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國產設備投資,應於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稅國機關申報。各級稅務機關應按上述規定審核批準後,於2000年9月底前辦理完投資抵免退稅。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稅函[2000]910號)
二、具體規定
(1)關於國家鼓勵項目適用範圍界定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的規定,可給予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國產設備,是指用於《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不包括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國產設備。凡在執行中對企業購買的國產設備是否屬於上述規定的投資項目範圍判斷不準、或者存在爭議的,可征求省級外經貿部門的意見後確定。
(2)關於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時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復印件”的問題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時,應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若企業從非生產制造部門購買的設備、或者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資金購買的設備、或者沒有取得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設備,但按照規定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在辦理抵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相應提供購買設備發票,不用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國稅函[2004]943號)
對於依照商務部(原外經貿部)規定只設定註冊資本或總股本,不核準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時,如何確定投資總額問題,經研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