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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哪條線有優惠政策?

1,壹般行業

A.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由30%降為15%;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

B.依照稅法規定免征二年、減征三年企業所得稅期滿後,被認定為產品的企業出口產品年產值達到該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被認定為先進技術的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c、經認定的外向型企業,減半繳納其工業用地“土地使用費”;經認定的先進技術型企業,5年內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

D.從事服務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超過10年的,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免征工業環節增值稅。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銷售稅收管理的意見(1997)

2.集成電路產業

壹、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認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增加增值稅,對實際增值稅負擔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b、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內資企業;對於合資企業或外資企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低不超過三年。

c、在深圳設立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享受港口、碼頭等從事能源、交通建設的企業稅收優惠待遇,即經營期超過15年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d、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按照當年凈銷售額的15%提取R&D費用。提取的R&D費用當年未用完的,余額可結轉下年使用,差額予以補足。企業當年的開發投入超過提取額的,可以據實列支。

e、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生產性原材料和自用耗材,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f、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集成電路專用設備和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所列貨物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g、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按鼓勵外商投資能源和交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進口自用的生產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h、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獨進口的專用集成電路設備和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所列貨物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壹、規劃建設深圳集成電路產業園壹期,面積3至5平方公裏。對入駐工業園區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免征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市政配套費和土地開發費。

J.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的國內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深圳購買商品房的,購買壹套商品房的房款可在其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可采取先收後補的辦法。

k集成電路制造企業所需的國內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及其家屬落戶深圳,不受進入深圳戶籍指標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費。

l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相關稅收政策。

3.軟件產業

A.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在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於企業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申請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對國產化改造後的進口軟件進行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b、新辦軟件企業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軟件企業,或省、市政府確定的重點軟件企業,實行“五免五減”,第3年至第5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給予補貼。

c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d、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當年未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根據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和附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鼓勵軟件企業通過G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CMM認證等國際資質認證。通過CMM-2及以上國際資質認證的,由市外貿發展基金給予支持。

g、建立軟件企業孵化器。對進入孵化器的新型軟件企業,政府在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財政補貼。

H.從事軟件工作的軟件系統分析師、系統工程師,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大專以上學歷,或有重大發明創造的軟件開發人員,允許在深圳落戶(不論搬遷或工作調動),免交城市增容費。

壹、企事業單位購買軟件,凡購買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低為兩年。

4.物流

A.對在全市六大物流園區設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業,按20%的優惠比例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地價;筍崗物流園項目商業按50%計算,倉儲按50%計算,其他五個物流園項目商業按25%計算,倉儲按75%計算。物流配送項目土地價款可分期支付,最長期限為3年。商業流通企業的大型冷藏配送中心用電可按工業用電標準繳納。

b、被認定為重點物流項目的企業將在用地、用電等方面享受優惠,並可在項目立項、建設等相關手續辦理過程中使用“綠色通道”實施快速審批。

5.金融

壹、對在深圳設有總部或地區總部的金融機構,將在專項資金中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補貼。

B.教育部門應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入學給予支持,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讀重點學校。經主管部門批準,外國人的子女可以優先在深圳的國際學校和其他壹些學校就讀。

C.在深圳經濟特區設立的中外合資或外資銀行,經營期超過10年,投資總額超過10億元。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金融業務收入自開業之日起五年內免征營業稅。

6.風險資本

壹、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創業投資高新技術產業項目指南》確定的項目,累計投資額超過其註冊資本或投資總額的70%,且其中不少於30%投資於創辦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前款所稱累計投資額,包括計算前五年內創業投資機構已從被投資企業撤出的投資額;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金額應當按照投資時的實際金額計算。

b、風險投資機構可按當年總收入的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於補償上壹年度和本年度的投資損失;風險補償金余額可結轉下壹年度使用,但其總額不得超過創業投資機構當年末凈資產的10%。

c、創業投資企業在深圳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技術創新產業,超過其投資總額70%的,經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門認定,享受深圳市相關優惠政策。

D.自2000年起,每年市財政投入65438萬元,科技三項經費投入2000萬元,支持留學人員在深圳創業。這筆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壹是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立和完善留學人員創業園;二是對留學回國人員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優惠貸款和貼息。

e、對海外留學人員從事科研和投資,興辦各類產業,實行以下獎勵政策:

從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課題被市科技局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的,可獲得壹次性科研啟動資金10-15萬元;

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興辦已獲第三產業的評估、咨詢、顧問等中介服務機構。在留學人員投資領域,除國家禁止的行業外,其他行業適當放寬。

以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成果入股形式投資可占註冊資本的25%,經市科技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可達註冊資本的35%。合作各方另行約定的,可按約定執行。

鼓勵風險投資,培育風險資本市場。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我市設立創業投資機構。在我市註冊的創業投資機構,符合我市創業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條件的,累計投資額超過其註冊資本或投資總額的70%,且不低於30%投資創辦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對於符合政府引導的高新技術項目,特別是種子期項目,市科技發展基金采取多種形式與風險投資機構進行匹配投資。建立擔保代償和再擔保制度,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設立的擔保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

g、通過“廠房改造和產業置換”拓展軟件和科技孵化器空間。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區政府和相關企業(單位)按照不低於1: 2的比例予以支持,將現有舊廠房改造為軟件園和科技孵化器。

H.支持孵化器的發展。經市科技廳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最高資助300萬元,主要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網絡通信、專業實驗室設備儀器等。市政府出資建立了壹個專門的生物孵化器。

壹、市政府從科技三項費用中安排壹定資金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專項資金,對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壹次性無償資助。每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補貼金額為其投資總額的20%,最高300萬元。

j、通過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從認定之日起由市財政參照高新技術企業扶持政策給予補貼。

k、根據實際情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公共服務設施按有關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實行加速折舊,以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更新改造。

l、科技企業孵化器在辦理幹部職工轉崗、畢業生分配、入戶、出國赴港澳等手續方面享受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7.公用事業

政府鼓勵社會資金和境外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建設公共設施,從事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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