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對法人單位本單位女職工的“三.八”獎勵,通常應在工會經費中列支,沒有工會組織的,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壹條關於合理工資薪金確認原則的,可以做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對法人單位以外的女職工或其他法人公司部門的獎勵,屬於企業與收入無關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壹)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2項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獎勵現金,本法人單位員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集團內其他法人單位員工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壹)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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