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的基本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壹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便利條件。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種類的,除銀行機構外,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應委托我局。
(二)申請材料
1.申請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或者增加保險代理人種類的說明;
2.兼職代理資格申請表(附件1);
3.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有效復印件;
5.委托書;
6、兼職代理信用調查表(附件2,委托與保險公司建立兼職代理關系的機構調查並提出)
7.加蓋公司印章的上壹年度(或最近壹期)財務報表。
8.營業場所照片。
銀行兼業代理只需提供1-4申請材料;保險公司在填寫兼職代理機構信用狀況調查表時,應將材料7和8作為附件收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受理。
(三)申報保險及相關申報機構。
1,人壽保險
(1)長期壽險:銀行(含信用社,下同)、郵政等機構。
(2)健康保險:銀行、郵政等機構。
(3)人身意外險:旅行社;港口、鐵路、民航、公路客運等運輸單位;機票銷售公司;其他主要經營範圍包括“旅遊或客運”等業務的單位。
申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機構,保險公司應當確保擬申請的兼業代理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規範。
2.財產保險
(1)企業財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2)家財險:銀行、物業管理等機構。
(3)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保險:房地產開發、建築設計和施工機構。
(4)貨物運輸保險:主要經營範圍包括“貨物運輸”或“貨代”的物流公司、貨運公司及單位;主要經營範圍包括“批發和零售”,批發和銷售業務達到壹定規模。
(5)機動車輛保險:主要經營範圍包括“汽車銷售、維修、保養”4S汽車商店、壹級車庫、銀行、擔保公司及其他辦理汽車貸款的機構。
(6)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7)其他保險:如船舶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專業性強,原則上實行逐案審批。
(4)不認可的範圍
1,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不允許。
2.法人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者未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其分支機構不得準予申請保險兼業代理。
二、《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換發事宜。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向我局申請換發。各保險公司應及時通知相關兼業代理機構辦理更換,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更換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續期報告;
(二)換證申請表(附件3);
(3)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有效復印件;
(五)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原件遺失的,應提供聲明遺失作廢的報紙原件。
(6)最新的委托稅務發票和業務報表。
原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已到期,未按期申請更換的,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自動失效,各保險公司不得繼續委托其代理保險業務;需要繼續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向我局重新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職代理資格審批
保險公司委托兼業代理機構開展壽險產品電話銷售或者保險產品網上銷售的,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保監局將對該類機構進行逐筆審批,並進行現場受理。
保險公司申請相互兼業代理的,根據《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65 438+00]325號)精神,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於集團公司,相關保險公司在總公司取得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請。
四、其他註意事項
1.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包括到期未申請新的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中介機構)。
2.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兼職代理機構從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編造退保等違法活動。
受理單位:當地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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