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第二章批準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根據行政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需求,發展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壹套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組織,成立於依法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具備相應的條件(以下簡稱BID),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在縣級以上的位置人的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組織申報。當
第八主辦方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應用程序,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投標文件的驗證資格的人;
(三)社會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的計劃來組織文檔;
(四)計劃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文件。
出價應持上述材料的,由民政部門人民政府,縣級社會福利機構提出申請,由民政部門批準的應用程序接受。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海外中國和外國的,以合資企業的形式,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組織和個人組織的申請,應當向省級民政部門。審核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
9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30天之內,根據由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的審查,同意組織或不同意組織的決策和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社會福利機構已同意組織10個開放的條件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到民政部門申請。
申請人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符合以下由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壹)有固定的服務,必要的生活設施和室外遊樂場;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適合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三)適應他們的服務和擴展成本;
(四)完善公司章程,該組織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工作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第12條的
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證書的批復”的書面報告; BR />(b)發行社會福利機構由民政部門組織批準;服務場所
(三)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四)建設,消防,衛生和流行病防疫部門的檢驗報告或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F)的協會和機構的規則及規例的文章;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提供有效證書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醫務人員的名單;
(h)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13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天內,所報的文件審查和現場驗收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合格的,設置批準證書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以書面審查的結果。
申辦第14條規定,應當得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第三章管理
第15個社會福利機構的服務或他們的家屬(監護人)簽訂了服務協議,指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孤兒,棄嬰,必須聯合舉辦的,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孤兒或棄嬰,應批準由民政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批準壹個接壹個,並簽署了協議代表的支持。第16條規定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
各項規章制度和法規標準和服務標準發布的報告,到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年的3月31日,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壹年度的工作計劃。
社會福利機構不具備資格的18名護士,特殊教育人員應接受職前培訓考核合格後的證書。
19個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所得款項應按照有關政策和法規的國家分配,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20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社會福利機構,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轉讓,須經民政部門的同意和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21條社會福利機構捐贈活動,應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進行。不得接受任何附加條件,如政治捐款。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申請和審批手續。
第23條社會福利機構改變服務項目的名稱和住所,章程,章程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解散,應適用前3個月的民政部門,並提交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由民政部門向當地政府報告其評估的資產和處置的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進行年度檢查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26條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檢查工作,推行政務公開,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根據嚴重性,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登記的行政特權被批評和受過教育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保護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侵犯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目標;
(b)沒有獲得未經授權的做法,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非法集資;
(五)不辦理變更手續,他們的活動超出批準的範圍;
(六)其他非法活動。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
這些措施實施之前,壹貫的做法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六個月內實施這些措施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證書的批復“,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更換。的目的,這種方式的第29條第自發布之日
。
發布部門:財政部,民政部日期:12月30,1999年生效日期:1999年12月30日(中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