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捐款企業捐款支出分為公益性捐贈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調增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第二十六條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第二十七條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占或者貪汙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第三十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逃匯、騙購外匯的;(二)偷稅、逃稅的;(三)進行走私活動的;(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第三十壹條 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