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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怎麽操作

保險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跟其他企業壹樣的填寫表格,只是填寫的時候要註意:

手續費及傭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手續費及傭金扣除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扣除限額。在執行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和進場費等費用。

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應如實入賬。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準備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在執行中應註意三點:

壹是保險公司存在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或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兩種情形之壹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是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三是財稅〔2009〕48號對計提保險保障基金的保費收入、業務收入、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無保證收益乃至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等都做出了明確解釋,與平時核算不壹致的應該進行調整。

再保險業務賠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3號)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下稱“再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下稱“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為便於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於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後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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