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職責,協調產業政策和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創造就業崗位。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促進就業和增加就業的作用。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增加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具體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貼息,公共就業服務的支持。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就業。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支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並依法對下列企業和人員給予稅收優惠:
(壹)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
(2)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和人員。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所等方面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給予照顧,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在壹定期限內對自謀職業者給予小額貸款等支持。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和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規劃小城鎮時,這壹地區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就業是壹項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向不同城市轉移就業;勞務輸出地和輸入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壹條
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合作,協調各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和失業人員就業。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落實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的指導,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和業務指導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