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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嘉興工作,繳納生育保險3年,月薪2800。生孩子能拿到多少保險報銷?

這似乎與工資無關,只是相關金額支付了多久...

浙江省生育保險條例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件編號:浙法正[2005] 17

頒布日期:1999年9月9日

實施日期:99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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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者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有條件的地方,所有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和雇工均可納入生育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地稅、人事、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工會、婦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征收。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設區的市原則上實行市級統籌。

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職工生育保險由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監督。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銀行存款計息辦法計息。

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平衡財政預算。

生育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1)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實施符合生育政策的復通手術所需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變更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繳納0?5%到1%。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並根據經濟發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收取。

第十二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已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

(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復通手術的。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的工資):

(壹)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或者早產7個月以上的,享受90天的產假和生育津貼;

(二)懷孕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和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和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內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宮外孕手術的,享受30天產假和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第(壹)項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女職工,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

(1)分娩時遇難產實施剖宮產的,增加產假和生育津貼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產假和生育津貼增加15天;

(三)分娩時遇難產的,增加產假和生育津貼7天。

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育或流產時最後壹個月的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為基數。女職工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生育或流產前女職工月平均工資12為基數。月平均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月平均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十六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產褥期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定額標準給予補償。生育醫療費用補償定額標準和補償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共同制定。

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劃生育避孕、復通手術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職工,應當在分娩或者手術後3個月內,向指定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

(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殖醫學證明;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

第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批準享受待遇,並予以壹次性計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或者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或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記錄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

(三)無故拖延支付或者擅自增加、減少或者停發生育保險費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和貪汙生育保險基金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參加生育保險的,其職工發生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和統籌地區出臺的配套政策支付。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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