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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業都做過什麽樣的青少年公益獎項?

公益和救災捐贈支出標準分類如下:

1.允許1.5%的扣除。

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的捐贈支出,可以在不超過65438+本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0.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二、允許10%扣除。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2月31日,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經國家批準的國家機關進行公益性捐贈的宣傳和 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年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用於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的範圍是:

1.向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戲曲團、京劇團等全國性藝術表演團體捐贈。

2 .對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 .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 .文化行政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文化館、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的捐贈。

三、允許全額扣除。

1.向紅十字會捐款。《關於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向紅十字會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自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含中國紅十字會)的捐贈,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對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自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這裏所指的老年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護理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老年托兒所)。

3.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關於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納稅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從2001年7月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可以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

這裏的農村義務教育範圍是指農村城鎮(不含縣及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鄉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壹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和高中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4.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關於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遊戲室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自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性青年活動場所(含新建)提供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這裏所說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道德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5.向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等五家單位捐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等五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孫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和中華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6.對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項目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項目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號)規定,企業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以提供無償服務的形式向“寄宿制學校建設項目”提供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款。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宋慶齡基金會等六個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

8.向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個單位捐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八個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色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基金會,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向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捐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災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捐贈給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從2006年的1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捐贈上海世博會2010。《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規定,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向上海世博局捐贈或贊助的,自65438+2005年2月31日起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2,捐贈給第29屆奧運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規定,自2003年6月22日起,企業、社會團體和團體為第二十九屆奧運會捐贈、贊助的資金和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此外,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l28號)規定,自2006年9月30日起,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向北京奧林匹克體育委員會的捐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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