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警察”與“公安”概念考略。
中國自古就有警察行為。“警”、“察”二字以及與“警察”相關的詞語在我國先秦典籍和後來的史書中反復出現。不過,古代“警察”多為動詞,未發現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古代漢語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備,緊急的情況或消息,敏銳、敏感等涵義;[1]“察”主要指觀察、仔細看,考察,考察後予以推薦、選舉等涵義。[2]總之,作為動詞,預先戒之以言,謂之警;事後查明原委,謂之察,即“警之於先,察之於後”。中國古代與“警察”相關的動詞有三個:壹是先秦典籍《周禮》中有“法察”壹詞(“正歲則法察戒群吏”);二是唐代學者顏師古為《漢書》作註首用“警察”壹詞(“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三是《宋史·蔡挺傳》中使用“察警”壹詞(“河北多盜,精擇諸郡守,以挺知博州。中飭屬縣嚴保伍,得居停奸盜者數人,馳其宿負,補為吏,使之察警,盜每發輒得”)。
中國古代使用與“警察”相關的名詞命名治安機關,始見於遼代的“警巡院”。建國於公元907年的遼代,於始建年號的公元916年在京師創立“警巡院”,設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職,他們身著特定制服,掌平理獄訟及警巡、檢稽之事。金、元兩代承而襲之。我國正式以“警察”命名治安機關始見於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革命之後。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後,帝國主義列強瓜分中國,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設立租界,租界內的行政、工商、稅務、治安等由殖民主義國家所把持。中國人把帝國主義在租界內建立的維持社會治安的力量稱為“巡捕”。1900年中國對八國聯軍的戰爭失敗後,清朝政府於1905年建立“巡警部”。辛亥革命後,北洋軍閥政府和民國政府時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現代漢語中,“警察”系指“國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參加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2]
在西方,“警察”壹詞英語為Police,法語為LaPoLice,德語為DiePoLizei,大多源於希臘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Politia。在上古時代,這個詞是指國家政務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廣泛的內容,意為有組織的管理、民政管理等。到了中世紀,政治與宗教分離,故Politia壹詞專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但當時的政治概念將軍事和司法包含在內。17世紀以後,警察與軍事和司法逐漸分離,西文“警察”壹詞才專指“內務行政”,但與後來的“警察”仍有壹定區別。近代西語中的“警察”壹詞僅指內務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現在按其最廣泛的概念,可釋為英文的the process of policing,即維持社會治安的過程,指政府對於公民行為的控制、約束及規範的過程。在牛津英語字典中,Police organization(警察機關)有兩個定義:⑴警察機關是負責維持社會治安與安全的政府執法部門,在不同的國度和不同的時期,其職權範圍極不相同;⑵警察機關是維持社會治安,執行防止和懲治違法行為及偵查犯罪行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門的所有成員,或某壹地區的全部警察或保安力量。
在中國古代沒有警察或治安意義上的“公安”概念,僅有縣名(即湖北省公安縣)和明末的文學流派名(即以當時湖北省公安縣人袁宗道三兄弟為首的文學流派——公安派)兩解。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安”指:“社會整體(包括社會秩序、公***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治安:~局~人員。”從字面上看,“公安”主要指“公***安全”、“公***安寧”。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安寧”指“秩序正常,沒有騷擾”;“(心情)安定,寧靜。”“安全”指“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總起來說,社會秩序正常運轉,國家安全、公***財產、公民權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不受威脅和侵害之穩定發展狀態,就是“公安”。但是,由於我們黨自革命戰爭年代起,特別是全國大陸解放以來,統壹以“公安”命名警察機關和治安保衛工作。因此,在社會上和警察機關內部又賦予了以“公安”指代“警察”或“治安”的慣用涵義。
在西方語言中,沒有直接與中國現代人民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相對應的詞語。據《法國警察》的英譯本,法國歷史上的所謂“公安委員會”,其原文為General Safety。General 為壹般的、總的,Safety為安全、免於危險。兩個詞合並為“總體安全”、“總體平安”。這與中國習慣在警察意義使用的“公安”壹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至於英國獨有的Constable,有學者認為可譯為“公***安全”,同時,由於Constable是英國基層警察的名字,應譯為“公安員”。但查閱我國出版的大多數英漢詞典,壹般都將Constable(=Policeman)譯為警察,警官,巡警。我國的“公安”壹詞在譯成英文時統壹為Public Security,即公***安全。現代西方語言中的General safety officer(即“公安員”)主要指從事環保工作的人員。為避免在對外交流中發生誤解,我國警察意義上的“公安”壹詞對外壹般直接翻譯為英文的“Police(警察)”。例如,我國公安民警89式制服臂章中“公安”壹詞的英文標誌為“POLICE”。99式警察制服則幹脆將臂章中的漢文“公安”壹詞改為“警察”,使其英漢標誌更加規範統壹。實際上,早在1950年,中國大陸開始建立統壹的公安機關時,經周恩來總理核準,即將公安人員統壹命名為中國人民警察,簡稱“民警”。此後,我國公安機關亦稱“人民警察機關”。1957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條例》。1992年成立了“中國警察學會”。1992年、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規。
(二)“警察”與“公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與“公安”兩個概念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點或***同點在於我國在警察意義上慣用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壹詞與“警察”壹樣,均指代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等。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詞義區別。縱觀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詞用,又可以作動詞用。作為名詞,“警察”是指國家或政府建立的專事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等。作為動詞,“警察”則指國家或政府中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的職務行為或實踐活動過程。而“公安”概念則僅僅是壹個狀態名詞,指“公***安全”或“公***安寧”,表示社會秩序安寧的狀態。在這種意義上與“治安”相通。“公安”不僅不能作動詞用,而且作名詞時如果不加“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主語詞,就很難說是指“警察”。也就是說,“警察”在任何國家、任何場所都可以作為壹個獨立而明確的概念使用。而“公安”壹詞只有與“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構成相應的詞組時,才可以指代“警察”。實際上,在我國公安機關,我們把公安人員統稱為“公安民警”比“公安幹警”要科學得多。長期以來在我國公安機關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習慣使用的“公安幹警”壹詞,其用義為“公安機關的幹部和(普通)民警”。仔細追究起來,這個習慣用語存在兩個明顯的弊病:其壹,公安機關編制內的幹部其職業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機關編制內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習慣上也都稱為國家幹部。其二,人為地把整個公安民警隊伍劃分為幹部和(普通)民警兩個等級,容易導致廣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應當停止使用“公安幹警”壹詞。
2.使用範圍上的區別。“警察”是古今中外多個歷史時代和多數國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委員會)”則僅限於以中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使用。也就是說,“警察”是對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歷史上)治安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的稱謂。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在我國則僅僅指社會主義制度在大陸範圍內建立以來所組建的現代人民警察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及其職能工作等。因此,“警察”與“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之間是壹種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現代中國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是世界“警察”的壹部分,是世界“警察”的壹種特殊形態。
回答者:zhxr63 - 魔導師 十級 5-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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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和警察名稱的由來
在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是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等。壹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壹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壹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系統內部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原因。
在兩個名稱的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壹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壹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壹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壹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為“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裏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壹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壹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壹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壹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在我黨歷史上第壹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壹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壹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範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壹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匯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準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