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銀行賬戶進行海外匯款交易的要求如下:
1.對於企業,非自然人銀行賬戶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申報標準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2.對於個人,自然人銀行賬戶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申報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65438+萬美元以上;跨境申報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65438+萬美元以上。
延伸信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2006年6月165438+10月04日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壹)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且外幣等值在654.38+0萬美元以上(含654.38+0萬美元)的現金存取款、現金結售匯、現金匯兌、現金匯款、現金賬單支付等形式的現金收付。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人民幣)且外幣等值在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資金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且等值外幣在65438+萬美元以上(含65438+萬美元)的境內資金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的銀行賬戶與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且等值外幣超過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資金跨境轉移。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根據資金的收入或支出單方面計算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大額交易申報標準。
第六條對於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