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暫估入賬的財稅處理
?劉章娣老師教妳暫估入賬的財務處理
(壹)原材料和發票都已到,但貨款尚未支付
(二) 這種情況屬於占用了供貨單位的資金,形成了應付而未付供應單位的款項,構成購貨企業的壹項流動負債,應通過“應付賬款”賬戶核算。
例12010年8月5日A企業從B企業購入甲材料2 000千克,買價5 000元,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為850元,供應單位代墊運雜費600元。材料已到達並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甲材料5 558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92
貸:應付賬款—B企業6 450
(二)原材料已到,發票未到,貨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況下,為做到原材料賬實相符,應先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價格或計劃價格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開出承兌匯票時按正常程序借記“原材料”、“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等科目。如果發票連續數月未到,但存貨已經領用或者銷售,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仍作暫估入賬處理,領用原材料時,倉庫部門可按暫估價開具出庫清單,財務部門憑此清單進行會計處理:借記“生產成本”等賬戶,貸記“原材料”等賬戶。
例2假設例1中購入材料的業務,材料已經運到並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到達或貨款尚未支付,則2010年8月31日按暫估價入賬,假設其暫估價為6 000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6 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6 000
9月1日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6 000
貸:原材料—甲材料6 000
(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貨款,收到部分貨款的發票 實務中可能會存在壹筆貨款分批開具發票的情形。對於已經開具發票的部分原材料可憑發票入賬,期末只暫估尚未開具發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價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業從B企業購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單價為2.5元。8月18日車間領用甲材料100千克,經計算的加權平均單價為2.6元。9月5日,按合同約定,A企業支付80%的貨款,用銀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業開具同等金額的發票。A企業發出存貨采用加權平均法計價。
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暫估入賬,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都按暫估價登記材料明細賬:
借:原材料—甲材料5 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5 000
8月18日,車間領用甲材料,發出材料按計算的加權平均單價:
借:生產成本260
貸:原材料—甲材料260
9月1日,沖暫估價: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5 000
貸:原材料5 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貨款,收到發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4 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
貸:銀行存款4 680
9月30日,暫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1 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1 000
暫估入賬的納稅調整
如果發票跨年度仍未到達,但存貨已經領用並銷售,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按暫估價列支的成本,目前沒有統壹的規定。 根據稅法規定,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配比原則,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_納稅年度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2)權責發生制原則,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陛質上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所以,對暫估人賬發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則,且納稅人不存在濫用暫估入賬少繳或不繳所得稅的情形,原則上可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稅務較多運用的原則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票已到達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證明暫估入賬真實性的其他原始憑證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納稅調整,否則應做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