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行程單(即旅遊行程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是旅客購買的國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支付和報銷憑證。對於旅行行程單來說,它既是專用發票,又是運輸憑證,還是航空運輸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和登記的有價證券(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國稅發〔2006〕39號),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以下簡稱“旅行行程單”)作為旅客自2006年6月1日起購買電子客票的報銷憑證。
乘客在購買電子機票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旅客購買電子客票時,付款後應向出票單位索要“旅行行程單”,“旅行行程單”為壹票,遺失不補發。
2.旅遊行程不能隨意更改。乘客應檢查旅行行程中列出的項目,如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3.《旅遊行程單》不作為登機憑證,但旅客在更改時必須出示原《旅遊行程單》;退票時,旅客必須持原旅行行程向原售票部門提出申請;
4.旅客購買定期客票後未收到旅遊行程單的,可以在客票所有航段使用完畢後7日內向原出票單位申請領取。由於民航系統的限制,航空公司不負責提供。
5.旅客購買不定期客票後未收到旅遊行程單且客票未使用的,可在壹年有效期內打印壹次旅遊行程單。
6.兩歲以下嬰兒電子票暫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