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是指政府通過合法程序獲得的除稅收以外的壹切收入,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壹種形式,屬於財政資金範疇。
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雖然同屬國家財政收入,兩者之間相互聯系,互為補充,但是兩者之間卻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稅收收入的征收主要以稅法為計稅依據,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有權制定稅法的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務院
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等。稅法中詳細規定了不同稅種的征收比例和計稅辦法,這就使得稅收的征管有法可依,有據可查。而且稅法中還規定對於違反稅收管理法規的行為,各種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包括偷稅、漏稅、欠稅、逃稅、騙稅和抗稅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妨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等的處罰辦法,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對納稅人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壹定的束縛作用。
而非稅收入的征收壹般依據的是壹些規章或者是壹些規範性文件。可見,非稅收入的征管依據的法律、法規層次較低,約束力不強。國家法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曾呼籲盡快出臺行政收費法。北京大學行政法學教授姜明安曾經指出,行政亂收費,侵犯公民權利,加重企業負擔,助長機構膨脹,滋生腐敗。治理亂收費,法律雖然不是有效藥方,但卻是不能不有,且不可或缺的藥方。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十大類。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經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財政部門會同價格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公***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作用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