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如何區分二手固定資產和二手貨?

如何區分二手固定資產和二手貨?

1.二手貨是指專門用於銷售的二手商品,壹般以經營為目的。二手商品是指沒有被自己使用過,已經進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商品(包括二手車、二手摩托車、二手遊艇)。

2.舊固定資產是企業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在會計賬簿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計提折舊。

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總是要處理舊的固定資產或舊的物品。這壹次,房地產公司的財務人員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處理壹輛2013的舊車,他們咨詢了稅務局的相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要求按17%繳納增值稅。這是正確的嗎?因為房地產公司在改革前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所以答案是錯誤的。我們來梳理壹下舊貨、舊固定資產、舊物品的不同稅務處理。

首先明確概念,舊貨、舊固定資產、舊物品:

1.二手貨是指專門用於銷售的二手商品,壹般以經營為目的。二手商品是指沒有被自己使用過,已經進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商品(包括二手車、二手摩托車、二手遊艇)。

2.舊固定資產是企業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在會計賬簿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計提折舊。

3.舊貨是指企業自己使用過的,不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和核算的其他低值易耗品,如包裝材料等。

第壹,二手貨

1.二手貨可以理解為收購的二手物品,但不包括自己使用的物品。收購後因為部分使用價值,用於二次銷售(包括二手車、二手摩托車、二手遊艇)。這裏的“包括二手車、二手摩托車、二手遊艇”是指包括但不限於二手貨政策。

註意:二手貨不包括自己使用的物品。

2.二手商品由收購方使用,收購後二次出售,因為商品的使用者和銷售者不是同壹個人。

二手物品的賣方可以是專門經營二手物品的經銷商,從其他單位或個人處購買二手物品(包括被收購方原本作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使用的物品),然後再出售賺取差價,如專門從事二手車交易的公司。

二手物品的賣方也可以是企業購買了因故未使用的舊設備後,轉售給第三方企業的物品。

3.稅法規定的二手物品特殊稅收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增值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0號),納稅人出售二手物品,按照簡易辦法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舊貨經營單位不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4.關於二手物品發票的規定:納稅人出售二手物品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舊固定資產銷售的稅務處理

舊固定資產是企業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在會計賬簿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計提折舊。以下分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人進行討論。

普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其實壹句話,只要原進項稅沒有抵扣,普通納稅人就可以按照簡易計稅出售舊的固定資產,3%的征收率減2%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實施增值稅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等文件規定,簡易計稅方法適用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下列情形:

1.壹般納稅人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不能抵扣且尚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購置的固定資產;

(2)購入固定資產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自制固定資產消耗的外購商品。

2.65438+2008年2月31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65438+2008年2月31之前銷售自己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2008年6月35438日+2月0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35438日+2月365438日+0日前銷售其采購或自制的自用舊產品,主要適用於除東北、華中、汶川地震災區等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地區以外的所有地區。

3.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擴大本地區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置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2008年6月65438+2月31日前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擴大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增值稅抵扣範圍擴大試點前,銷售其自用的外購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式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在購買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出售該固定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號,2012),自12年2月起,納稅人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可以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允許。

5.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照簡易方法征收應稅增值稅,銷售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不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使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號),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簡易方式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固定資產的,可以簡易方式征收

  • 上一篇:雲南註冊公司財稅幹貨什麽是電子發票?
  • 下一篇:提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限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