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出口報關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申報: 1.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在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備齊出口貨物後,即應當向運輸公司辦理租船訂艙手續。 準備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或委托專業(代理)報關公司辦理報關手續。 2..需要委托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企業,在貨物出口之前,應在出口口岸就近向專業報關企業或代理報關企業辦理委托報關手續。 接受委托的專業報關企業或代理報關企業要向委托單位收取正式的報關委托書,報關委托書以海關要求的格式為準。 3.準備好報關用的單證是保證出口貨物順利通關的基礎。 壹般情況下,報關應備單證除出口貨物報關單外,主要包括: 托運單(即下貨紙)、發票壹份、貿易合同壹份、出口收匯核銷單及海關監管條件所涉及的各類證件。 申報應註意的問題 報關時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出口貨物的報關時限限為裝貨的24小時以前。 不需要征稅費、查驗的貨物,自接受申報起1日內辦結通關手續。 2.查驗: 驗是指海關在接受報關單位的申報並已經審核的申報單位為依據,通過對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核查,以確定其報關單證申報的內容是否與實際進出口的貨物相符的壹種監管方式。 1.通過核對實際貨物與報關單證來驗證申報環節所申報的內容與查證的單、貨是否壹致,通過實際的查驗發現申報審單環節所不能發現的有無瞞報、偽報和申報不實等問題。 2.通過查驗可以驗證申報審單環節提出的疑點,為征稅、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 海關查驗貨物後,均要填寫壹份驗貨記錄。 驗貨記錄壹般包括查驗時間、地點、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名稱、申報的貨物情況,查驗貨物的運輸包裝情況(如運輸工具名稱、集裝箱號、尺碼和封號)、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等。 需要查驗的貨物自接受申報起1日內開出查驗通知單,自具備海關查驗條件起1日內完成查驗,除需繳稅外,自查驗完畢4小時內辦結通關手續。 3.征稅: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應征收關稅。 關稅由海關依照海關進出口稅則征收。 需要征稅費的貨物,自接受申報1日內開出稅單,並於繳核稅單2小時內辦結通關手續。 4.放行: 1.對於壹般出口貨物,在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如數繳納應繳稅款和有關規費後,海關在出口裝貨單上蓋“海關放行章”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憑以裝船起運出境。 2.出口貨物的退關:申請退關貨物發貨人應當在退關之日起三天內向海關申報退關,經海關核準後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 3.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海關放行後,在淺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和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審核出口退稅負責人的簽章,退還報關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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