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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樣餐飲合理避稅?

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總體思路應該是註意收入量的標準、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義收入,保持實得收入不變,進而降低稅率檔次。業內人士說目前常見的做法主要有,將工資發放量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以下、提高職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將各月的工資收入大致拉平,納稅人通過在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務報酬收入。而綜合稅制模式綜合考慮了納稅人包括各種收入在內的總收入水平,然後以此總收入作為納稅的參考,能比較好地體現公平原則,因此有人提出應選擇綜合所得稅制。但是在國內目前征管手段還較落後的情況下,對納稅人的收入稅務機關是缺乏有效監控的,即使實行了銀行儲蓄實名制以及新征管法實施後賦予了稅務機關強制執行的手段,但要對欠稅個人實施對欠稅企業壹樣的從銀行存款中扣繳應納稅款的做法顯然難度很大。所以業界比較壹致的說法是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況下,對於某些應稅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稅率征收,不必實行年度綜合申報納稅。另外,對於工薪所得可采用預扣代繳的征收方式。除少數工薪收入特別高的納稅人外,大多數可只進行年末調整,而不必申報納稅。而對於個人所得稅特殊扣除項目的範圍應該適當擴大,比如可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靈活運用特殊扣除政策,分階段重點實施住房消費、地區性補充醫療保險、儲蓄性養老保險、教育支出和家庭信息化支出等方面的稅前扣除優惠措施。

對於究竟采取何種稅制模式更符合國情是新個稅法修訂討論中爭論最多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項目所得稅制,對11個應稅項目分別列舉,並分別規定了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而其中大部分應稅項目只是對收入起征點以上的部分征稅,無法對個人的各項累計收入進行有效征稅;對不同的收入來源,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辦法,也造成分解收入、多次扣除和合法避稅等問題;在綜合計算費用扣除上,難以照顧贍養人口較多的納稅人,這種稅制易導致處於同壹收入水平的納稅人的納稅負擔不相同的現象,顯然是不公平的。

在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研討中,提高起征點和把征稅的重點轉向高收入者看來已經是達成***識了。當然,確定起征點還必須要考慮基本生活開支、通貨膨脹因素、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關的住房、醫療、失業、養老等制度改革、教育支出和地區差異等因素的變化,比如從地區差異來看,目前就存在著不同的水平,例如上海的起征點是1000元,深圳是1500元。起征點的提高當然也就意味著妳的實際收入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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