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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證明對方收到了函件 就是向對方發聯系函或者催告函件等,怎麽證明對方收到了!公司之間

公司之間可以以傳真、郵件、快遞等方式傳遞函件,目前這些方式已經可以作為法定證據,具體可以如下操作:

1、妳可以通過郵遞公司寄送相應的文件,簽收憑證可以確認對方收到了函件。回執上面有收件人的簽字或拒簽拒收的記載。

2、可以發送電子郵件或傳真,以自己收到的發送成功為準,即認定確認對方收到了發出的催告函。

擴展資料

函件送達的法律規定主要有《民事訴訟法》、《民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壹、《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 送 達

第七十七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壹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八十二條 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第八十三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82、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8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84、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85、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86、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87、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和第八十二條規定,訴訟文書交有關單位轉交的,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88、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超出了《民訴法》的規定,卻更實際,比法院公告欄和報紙公告更能體現程序公平)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89、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屬於壹審的,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90、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並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為保障和方便雙方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第二條 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

第四條 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系電話等內容。當事人要求對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的內容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保密。當事人在第壹審、第二審和執行終結前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條 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告知後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第六條 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的,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回執退回人民法院。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在五日內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達,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又無法告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將郵件在規定的日期內退回人民法院,並說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條 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簽收視為受送達人本人簽收。郵政機構在受送達人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未能見到受送達人的,可以將郵件交給與受送達人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但代收人是同壹案件中另壹方當事人的除外。

第八條 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應當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在簽收時應當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該證件的號碼;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拒絕簽收的,由郵政機構的投遞員記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為送達:

(壹)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第十條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壹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壹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的三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以書面方式說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壹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參考資料《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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