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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立稅務師事務所

1.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條件: (壹)有三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起人;(二)有10以上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5人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 * *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三)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登記證》;(二)在本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三)是本所的投資人;(四)不從事其他單位獲得的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事務所投資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登記證》;(二)在事務所執業,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的工作;(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二。審批程序(壹)稅務代理機構的發起人或者合夥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級市註冊稅務代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所有復印件必須標明“與原件壹致”的字樣,並由相關人員簽字。(二)地級市國稅局、地稅局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並對申請設立新稅務代理機構的辦公場所進行實地核查後出具初審意見並加蓋公章,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由發起人或合夥人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3)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對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條件進行審核,公示7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在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四)公示期結束後,如無舉報或雖有舉報但經核實不影響稅務代理機構設立的,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將出具稅務代理機構設立的批復文件。三。所需資料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提交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壹)事務所章程(草案);(2)發起人簡歷、《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投資人簡歷、《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四)投資者協議;(五)出資證明;(六)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七)其他註冊稅務師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八)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文件;(九)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投資者協議應當經過公證。事務所章程(草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二)經營範圍;(三)註冊資本;(四)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五)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六)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七)投資者變更出資的條件和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內部機構的設置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十)事務所的解散和清算辦法;(十壹)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投資者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投資者的權利;(二)投資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三)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和出資額;(四)變更出資的條件和方式;(5)審批機構要求和投資者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制度: (壹)人事管理制度;(2)財務管理制度;(3)實行質量控制制度;(4)業務檔案管理系統;(五)審批機關要求和事務所認為必要的其他管理制度。1.設立合夥稅務代理機構的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並依法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二)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四)營運資金65438+萬元以上;(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事務所的合夥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三)在本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四)不從事其他單位獲得的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事務所可以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若幹主要合夥人組成。管理委員會推薦了壹個合夥人作為負責人。管理委員會的負責人是事務所的負責人。在不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全體合夥人可以對事務所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並推薦壹名合夥人擔任事務所負責人。二。審批程序(壹)稅務代理機構的發起人或者合夥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級市註冊稅務代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所有復印件必須標明“與原件壹致”的字樣,並由相關人員簽字。(二)地級市國稅局、地稅局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並對申請設立新稅務代理機構的辦公場所進行實地核查後出具初審意見並加蓋公章,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由發起人或合夥人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3)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對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條件進行審核,公示7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在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四)公示期結束,無舉報或雖有舉報但經核實不影響稅務代理機構設立的,由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出具稅務代理機構設立批準文件。三。所需材料申請設立事務所的合夥人,應當向所在地地級註冊稅務師事務所提交設立合夥稅務代理機構的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壹)合夥協議;(2)全體合夥人簡歷、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三)合夥事務所章程(草案);(四)合夥人出資額和個人財產的有效證明;(五)其他註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六)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文件;(七)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合夥協議應當經過公證。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二)合夥人的姓名和地址;(三)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四)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五)執行事務所事務;(六)合夥人參與和退出的規定和程序;(七)事務所的解散和清算辦法;(八)違約責任。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分所壹、設立條件:設立分所的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並執業2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2)註冊稅務師65438人以上(不含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三)註冊資本60萬元以上;(四)上壹年度營業收入在400萬元以上,上年末凈資產總額和職業風險在654.38+0萬元以上;(五)最近兩年未因其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負責人,該負責人是事務所的股東;(二)3名以上註冊稅務師;(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四)事務所提供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營運資金;(五)有規範的分支機構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形式為“稅務代理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分支機構”(工商登記為“分支機構”)。

二。審批程序(壹)稅務代理機構的發起人或者合夥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級市註冊稅務代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所有復印件必須標明“與原件壹致”的字樣,並由相關人員簽字。(二)地級市國稅局、地稅局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並對申請設立新稅務代理機構的辦公場所進行實地核查後出具初審意見並加蓋公章,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由發起人或合夥人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3)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對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條件進行審核,公示7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在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四)公示期結束後,如無舉報或雖有舉報但經核實不影響稅務代理機構設立的,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將出具稅務代理機構設立的批復文件。三。所需材料:(1)有限責任稅務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格式見附件);(二)該事務所股東會作出的設立分所的決議;(三)事務所向分所提供的營運資金證明;(四)事務所的《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原件及復印件;(五)在本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執業的註冊稅務師名單、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簡歷;(六)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七)事務所最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八)事務所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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